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退職後再任下列職務每月所領薪酬,不適用前條所定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所定最低保障金額,於選擇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各依其選擇兼領月退職酬勞金及兼領一次退職酬勞金之比率計算。 本條修正施行前退職者之每月退職所得,依前二條及前三項規定重新計算時,應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退職政務人員退職所得依前三條規定扣減後,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退職政務人員每月退職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基金管理機關依據預算程序,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並由各級政府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 前項每年度之挹注金額,由基金管理機關定期上網公告之。
政務人員或其遺族因法定事由發生,或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而應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或有機關(構)誤發情形,而溢領或誤領退職酬勞金、公提儲金本息、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
…業人員退休(職、伍)、資遣或撫卹法令所定救濟程序辦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政務人員退職案、一次給與案或政務人員之遺族請領撫卹金、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之案件,因有顯然錯誤,或因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四條之一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規劃。 二、農業金融相關法令之研擬、執行及解釋。 三、農業金融機構本分支機構設立、廢止、停業、復業之審核及清理…
本局對外公文,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名義行之。但下列事項,得由本局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應督導、執行事項。 三、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事項。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四條之一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糧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二、農作物生產改進、專業區與產銷穩定措施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三、農糧產業資訊之蒐集、分…
本署因業務需要,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署辦事細則,由本署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通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設北區、中區、南區及東區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作物產銷穩定措施之執行、協調及督導事項。 二、農糧產業資訊蒐集、經濟分析及預測事項。 三、農糧產業天然災…
各分署辦事細則,由各分署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核定之。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