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為辦理勞工退休基金(以下簡稱本 基金)之審議、監督、考核及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之實施等事項 ,特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三級行政機關,業務受勞委會監督。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依法任用外;其 餘委員由勞委會遴聘之,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六人。 二、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一人。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各推薦一人。 四、學者專家十人,其中三人由勞委會推薦,五人由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 ,二人由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法掌理下列事務: 一、智慧財產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 二、商業之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項之第一審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院長,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之蒐集、分析及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 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設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智慧財產案件之強制執行事務,或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任檢察官。 三、曾任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任薦任以上公務人員合計八年以上。 四、曾實際執行智慧財產或商業訴訟律師業務八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五、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八年以上,講授智慧財產權或商事法類之相關法律課程五年以上,有上述相關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六、公立或…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其分院。 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
本法所稱智慧財產法院,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稱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指智慧財產法院之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 本法所稱智慧財產案件,指下列各款案件: 一、智慧財產民事事件。 二、智慧財產刑事案件。 三、智慧財產行政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由提出書狀之聲請人釋明之。 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予他造、當事人或第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院辦理前條不公開審判,及第一項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範圍及方法等事項,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 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
前條第一項情形,法院應即通知智慧財產專責機關;訴訟程序終結時,亦同。 智慧財產專責機關收受前項通知時,應即就有無受理撤銷或廢止該智慧財產權申請案件通知法院;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或經申請人撤回者,亦同。 法院收受前項通知後,得依當事人聲請向智慧財產專責機關調取該申請案件之文件影本或電子檔案。 智慧財產專責機關收受第一項通知時,得函請法院提供判斷撤銷或廢止智慧財產權所…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不公開審判。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及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 法院辦理前二項不公開審判及卷宗、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範圍及方法等事項,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簡易訴訟程序規定,於智慧財產行政事件程序不適用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所定之行政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其他行政事件與前項各款事件合併起訴或為訴之追加時,應向智慧財產法院為之。 智慧財產法院為辦理第一項之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債務人對於前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智慧財產法庭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