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應根據前條核議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各 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六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 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上一年度計畫執 行績效報告。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所定罰鍰,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裁決之。受罰人不服者,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在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主管機關得命提供適額保證,停止執行。 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逾一日加徵滯納金百分之一;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主管機關勒令停業。
主管機關應擬訂園區綱要計畫,報行政院核定;變更時,亦同。但園區綱要計畫凡涉及國軍土地,暨國防安全相關事務,應先協調國防部同意。 機場公司應依前項園區綱要計畫及第九條園區特定區計畫,擬訂園區實施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其涉及自由港區者…
第五條園區綱要計畫範圍內配置為自由港區之區域,行政院得逕核定設置為自由港區,不適用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
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擇定土地,擬具自由港區開發之可行性規劃報告、營運計畫書及管理計畫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由主管機關徵詢財政部、國防部及有關機關意見後,核轉行政院核定設置為自由港區,並納入園區,不適用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核定程序之規定。 前項申請設置為自由港區之土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行取得所需用地,並完成土地使用變更程序。 二…
…港區事業。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航空站、航空站經營人應辦理之事項。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園區內下列事項,得委託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專責機關辦理: 一、自由港區之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 二、自由港區工商登記證照之核發。 三、自由港區工業用電證明之核發。 四、自由港區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僱之核發。 五、自由港區申請稅捐減免所需相關證明…
本條例適用之國際機場,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聽力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牙體技術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行政院…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本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規範,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之法律。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