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 定工作之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或撤銷、廢止其招募許可或 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第一項受獎勵雇主之資格、獎勵期間、條件與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災區之農地、漁塭與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擔保品全部毀損 或滅失者,其擔保品得由金融機構依貸款餘額予以承受。 金融機構依前項規定承受者,由政府就其承受金額最高八成之範圍內予以 補助。有關承受補助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產業或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中央執行機關得予以紓困 。 前項發生營運困難產業或企業之認定、紓困措施與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執行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 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經金融機構同意予以展延。 前項展延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 第三項合意展延期間…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災區交通及其他公共工程之重建或輸電線路之重建、興 建、保護工程,得於河川區域內施設跨河之便橋、便道,或改建、修復、 拆除既有跨、穿越水道、水利設施底部建築物或疏導河道,得簡化水利法 規有關河川區域使用之行政程序。 前項簡化程序、審查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會商交通部 定之。
…所,不受環 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限制。 因颱風致現有廢棄物貯存、回收、清除、處理設施能量不足,而有污染環 境或影響人體健康之虞時,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免會同其他中央執行 機關、有關機關及報請行政院核准之程序,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八條規定 指定廢棄物緊急清理方法、設施及處所,或允許在不增加該處所設備及原 核准容量之情形下,增加其月處理量。 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因颱風所造成損害致影響正常運作,…
為避免災區發生傳染病流行,由行政院衛生署備置疫苗、藥品、器材等防 疫及醫療物資,並充裕醫事人力;必要時,得設臨時醫療所。
重建作業如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之行政規定及作業有執行窒 礙時,依行政院重建推動委員會之決議辦理。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適用期間為三年。 本條例施行期滿未及執行部分,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核定酌予延長,延長 期間最多以二年為限。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必要時應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
客家委員會應考量全國客家事務及區域發展,並廣納全國客家會議之意見,每四年擬訂國家客家發展計畫,經行政院核定,作為各級政府客家相關施政之依據。 客家委員會應定期召開全國客家會議,研議、協調及推展全國性客家事務。另每三年針對國家客家政策及相關法規進行整體檢討並向行政院提出修正建議報告。
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後,為辦理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原機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財產接管、預決算處理、員額移撥及權益保障等事項,特制定本條例。
原機關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條文及業務職掌檢討,予以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 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各部、委員會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新機關)之組織法規,未修正或制…
原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予以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其管轄權已依組織法規或前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暫行組織規程加以變更,相關之業務法規未及配合修正時,由行政院逕行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其屬原機關精簡者,行政院於必要時並得以命令停止其精簡部分業務之辦理。 原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裁撤,相關業務法規未及配合修正時,該機關所掌理之事項,由行政院以命令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辦理。
…改隸後之機關繼續執行原預算。 三、機關部分或全部業務職掌經調整移撥者,由新機關繼續執行該業務之原預算。 四、前三款情形,有同時兼具者,得併同處理。 各機關依前項規定執行預算,仍無法因應時,報經行政院核准,得在各該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相關預算項下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必要時,由行政院或地方政府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追加、追減預算。 各機關依組織調整,變更其原主管之…
各機關依組織調整所需之人員處理等相關費用,得由原機關、原基金或其上級主管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必要時,由行政院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追加預算。
原機關依第二條第一項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者,其下列人員適用本條例有關權益保障之規定: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公務人員(以下簡稱公務人員)。 二、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用及約僱人員(以下簡稱聘僱人員)。 三、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設置之駐衛警察。 四、依廢止前事務管理規則及工友管理要點進用之工友(含技工、駕駛)…
…當官等、職等職務可資改派時,得以同一官等較低職等職務或低一官等職務辦理派職,並仍以原官等、職等任用。 第一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轉任者,仍適用原轉任規定。但再改任其他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原屬中央機關改隸或業務調整移撥地方政府,應辦理現職人員及經費移撥;其有關人員及經費移撥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前三項人員職系…
公務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七個月內,經服務機關同意後辦理自願退休,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 二、任職滿十年…
聘僱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而連續服務滿一年,經服務機關同意,於契約期滿前離職,且離職生效日係於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優惠退離期間內者,除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辦理外,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月支報酬…
各機關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且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條件,並經服務機關同意者,得辦理自願退職。 前項人員於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優惠退離期間不符退職條件者,得辦理資遣。 第一項人員之退職金、前項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