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及採購契約或行政契約之約定辦理本保險。 依前條規定辦理政府採購者,其採購契約金額,為辦理本保險相關行政作業事務所需之事務費(以下簡稱事務費);以締結行政契約辦理者,亦同。 本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免課…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一、捐助財產。 二、經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之財產。 三、依法令規定應列入基金之財產。 第二項及前項所定基金之計算方式、認定基準、應列入基金之財產項目、額度、比例及相關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所稱地方性財團法人,指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由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本法所稱全國性財團法人,指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務或受…
…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其原主管機關經徵得變動後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亦得不經申請逕行移轉管轄。 地方性財團法人成立後主要業務有變動,須移轉至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辦理時,經申請許可者,得改由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其主管機關。 地方性財團法人符合全國性財團法人之設立條件,經申請許可者,得變更為全國性財團法人。全國性財團法人有正當理由,經申請許可者,得…
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第一項申請同意案件時,應參酌下列因素: 一、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涉之行政任務或政策目的之影響。 二、與解散、合併等其他處理方案之比較,確認變更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合理性及適當性。 三、變更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後,其財務狀況、管理能力及經營之健全性。 四、對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包括提升經營效率及提升服務品質。 五、其他已無維持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型態必要之情事。
董事、監察人人選,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董事、監察人之原住民代表比例,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董事長應具原住民身分。其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董事之選任,應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考量語言、教育、…
董事、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一、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章程。 二、重大且明顯之不適任行為。 三、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董事職位之行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董事、監察人;其已充…
主管機關對於創新實驗之申請,應審查下列項目: 一、具有創新性。 二、確認屬於依現行法規無法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範疇,及為進行創新實驗而應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三、具有於開放性場域實驗之可行性,並已提出曾於模擬或封閉性場域測試之相關經驗及數據分析資料。 四、可有效提升交通運輸服務或系統之效率、提升安全或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 五、已提出維持交通…
…申請人。如作成駁回決定,應附駁回理由。 申請人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者,前項審查期間自文件齊備之次日起算。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核准創新實驗時,應載明於創新實驗期間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並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整或變更實驗計畫之內容。 二、限定參與實驗者之資格條件。 三、其他附加條件或負擔。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核准創新實驗之申請後,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其核准決定,辦理…
主管機關於創新實驗期間,應將申請人名稱、創新實驗內容、期間、範圍、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及其他相關資訊,揭露於機關網站。核准申請人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創新實驗之展延或變更者,亦同。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於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之範圍內辦理創新實驗者,其創新實驗行為不適用核准決定載明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規定。但不包括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前項法律包括下列規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創新實驗進行之必要,應依創新實驗核准決定,於創新實驗期間內排除該等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全部或一部之適用。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董事、監察人人選,由主管機關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基金會員工推舉之代表,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並送立法院備查;其遴聘之資格、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董事之遴聘,應顧及客家之代表性,並考量傳播、教育、文化之專業性。 監察人應有二人具有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一、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章程。 二、重大且具體之不適任行為。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受…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協助;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提報行政院協調之。
國民參與政府機關(構)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其選擇之國家語言。 政府機關(構)應於必要時提供各國家語言間之通譯服務,並積極培育各國家語言通譯人才。
本院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文化部。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具法律、財務、行銷管理、創新科技等相關之專業人士或對文化內容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院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 監事應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