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 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事宜。 前項稽核小組之組織準則及作業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由行政院設置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 會,以行政院院長為召集人,召集中央相關部會、災區地方政府及災民代 表組成,負責重建事項之協調、審核、決策、推動及監督。其組織及運作 由行政院定之。但災民…
…外,優先於成 立在先之抵押權,不受民法第五百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決議辦理之重大修繕,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免檢附土地或建築物 權利證明文件。 因震災受損建築物安全鑑定有重大爭議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內政 部應組成建築物安全鑑定小組,受理當事人或主管縣 (市) 政府提出之鑑 定申請;其鑑定結果為最終鑑定,不得再提出異議。 經最終鑑定而取得受災戶資格者,縣 (市) 政府應在…
災區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重建,應配合其風貌及居民意願,並 得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等方式辦理。其重建作業規定,得分別由內政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原住民委員會定之。 配合前項重建需要,須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時,其面積 在五公頃以下者,應由申請人擬具相關文件,向該管縣 (市) 政府申請, 經審查同意後據以核發許…
災區受災戶,得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原則下,於農業用地 興建農舍,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興建農舍之資格、戶數、規模限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會同內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定 之。
災區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辦理土地重劃時,其行政業務費、規 劃設計費及基本設施工程費,由中央政府負擔。 前項基本設施工程,包括道路、雨水下水道與側溝、污水下水道、路燈及 整地等公共設施工程。
各級政府及公益社團於緊急命令期間提供災區居民之臨時住宅,其居住期 間以四年為限。必要時,得經立法院決議延長之。 前項臨時住宅,經災區縣 (市) 政府申請,並經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 建推動委員會同意後,得轉為各種災變之緊急救難中心或弱勢族群之安置 屋。 在第一項期間內,居住於臨時住宅之災區居民未能完成住宅重建、重購或 另有安置者,不得強制施行拆除其臨…
直轄市、縣 (市)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將災區失業者資料提供當地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作為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之依據。 直轄市、縣 (市)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辦理災區失業者就業服務及職業訓 練資訊之提供及媒合,協助災區…
…前已於重建工程所在地縣市完成登記之廠商承包。但原住民 地區優先由原住民廠商承包為原則。 機關辦理災後重建工程採購之得標廠商,應將僱用該工程所需員工人數三 分之一以上之災區居民定為契約內容,並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備查。但得 標廠商經以合理勞動條件在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招募者,不在此限 。 得標廠商未依前項規定僱用災區居民,於履約期間,應定期向就業安定基 金專戶繳納代金,作為促進就業之…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應邀集專家學者組成歷史建築復建諮詢委員會,提 供災區受損歷史建築修復等相關工作之諮詢服務。
災區地方政府辦理因震災受損之古蹟及歷史建築之修復工程,其採購程序 分別由內政部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定之,不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制。 災區歷史建築之補助獎勵辦法及公有歷史建築之管理維護辦法,由行政院 文化建設委員會另定之。
災區私有歷史建築因震災毀損需貸款復建者,得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對承辦貸款之金融機構補貼利息。 災區受損之公有歷史建築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編列經費進行修復。所需 經費應報經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申辦作業程序,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 會會商財政部定之。
…有財產局參酌鄰近可供建築用地災前最近一期公告土地現值辦理查 估。 第一項交換預算之編列,以淨額方式辦理。交換所需各項稅費,由雙方依 相關法令各自負擔。 第一項交換作業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各級地方政府所管之直轄市有、縣 (市) 有、鄉 (鎮、市) 有非公用土地 ,得準用前項辦法。
公司投資於災區內經指定之地區達一定投資金額或增僱一定人數為員工者 ,得按其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抵減率、地區、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 限、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
災區原住民保留地之房屋,因震災毀損須貸款重建者,得由原住民族綜合 發展基金提供擔保;其實施對象、適用範圍及適用程序,由行政院原住民 族委員會定之。
…融資利息補貼範圍內予以補助之。但已供緊急 融資貸款設定抵押者,不適用之。 金融機構承購、處置前項之房屋或土地,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 六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補助之範圍、方式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 經依緊急命令第二點有關規定核貸緊急融資辦理購屋或重建貸款之災區居 民,於貸款存續期間內,出售所購或重建之房屋並另購或另建住屋者,得 申請更換原貸款之擔保,並繼續適用優惠貸款利率。 …
…第五十二條及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電業進行第一項所定輸電線路之重建或興建,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至第 十四條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 保持計畫,由經濟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核及監督。
…制。但改建或修復者,仍應於 施工前將其設計圖說送水利主管機關備查。 二、重建、興建需使用林業用地,應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辦理者,得簡化行政程序,相關程序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定之。
各級政府機關為辦理災後重建計畫,所需經費得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在各 該機關原列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 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