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政策目標。 二、海洋保護區之分類及分級。 三、海洋保護區之規劃及管理。 四、海洋保護區之監測。 …
…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高等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海洋保育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對電信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應予獎勵;檢舉人於詐欺犯罪未發覺前檢舉且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亦同。 前項獎勵核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除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置部分及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植物診療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送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應分報主管機關備查。
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分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二、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開會之會議紀錄。 四、章程變更。
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議之決議有違反法令者,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撤銷之。 前項處分必要時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植物診療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理、監事會議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之;其應受除名處分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將其事實證據報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轉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除名。
軍人與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行政法人或人事權責機關(以下簡稱權責機關)間關於身分、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考績及其他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軍人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程序行之。 軍人提起之申訴事件,由各級主官(管)、業務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以下簡稱申訴管轄機關)依本法處理;復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以下簡稱權保會)依本法審議決定;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由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以下簡稱勤務法庭)依本法及行政訴訟法審理。
權責機關對依本法提起復審、申訴、再申訴或行政訴訟之人,不得予以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申訴管轄機關、權保會及勤務法庭對於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復審或行政訴訟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依本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其立即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權保會、申訴管轄機關、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於受處分或措施之人向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前,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