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經費出納事項。 四、關於建築修繕事項。 五、關於受處分人入所、出所事項。 六、關於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七、關於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九、關於受處分人福利之籌…
…要之處遇需求,而本監無法提供相應之資源。 二、監獄依據受刑人調查分類之結果,認須加強教化。 三、受刑人對於其他受刑人有顯著之不良影響,有離開本監之必要。 四、因不可抗力,致本監須為重大之施工、修繕;或有急迫之安全或衛生危險。 五、出於其他獄政管理上之正當且必要之理由。 六、經受刑人主動提出申請,經監獄認為有正當且必要之理由。 前二項移監之程序與條件、受刑人審查條件、移送之審查程序、辦理…
總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經費之出納事項。 四、建築修繕事項。 五、少年之入所、出所登記事項。 六、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七、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八、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總務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文件收發、撰擬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經費出納事項。 四、關於房屋建築及修繕事項。 五、關於物品採購、分配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習藝器械、材料之購置及保管事項。 七、關於學生入院、出院之登記事項。 八、關於學生死亡及遺留物品處理事項。 九、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項如下: 一、文件收發、撰擬及保管事項。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學生指紋、照相、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四、經費出納事項。 五、學生制服、書籍供應及給養事項。 六、房屋建築及修繕事項。 七、物品採購、分配及保管事項。 八、技訓器械、材料之購置及保管事項。 九、學生入校、出校之登記事項。 十、學生死亡及遺留物品處理事項。 十一、其他不屬於各處、隊、室之事項。
建造或修繕船舶所生債權,其債權人留置船舶之留置權位次,在海事優先權之後,船舶抵押權之前。
船舶在航行中,因海上事故而須修繕時,如託運人於到達目地港前提取貨物者,應付全部運費。
運送人或船長在航行中為船舶修繕時,應以同等級船舶完成其航程,旅客在候船期間並應無償供給膳宿。
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應以各財產於航程終止時地或放棄共同航程時地之實際淨值為準,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船舶以實際必要之合理修繕或設備材料之更換費用為準。未經修繕或更換者,以該損失所造成之合理貶值。但不能超過估計之修繕或更換費用。 二、貨物以送交最後受貨人商業發票價格計算所受之損害為準,如無商業發票者,以裝船時地之價值為準…
被保險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 一、船舶被捕獲時。 二、船舶不能為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 三、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 四、船舶被扣押已逾二個月仍未放行時。 前項第四款所稱扣押,不包含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之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
外國商船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情節嚴重,有影響船舶航行、船上人員安全之虞或足以對海洋環境產生嚴重威脅之虞者,航港局得將其留置至完成改善後,始准航行。 外國商船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我國無修繕設備技術、無配件物料可供更換或留置違法船舶將影響港口安全或公共利益者,得經入級驗船機構出具證明,並獲航港局同意後航行。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定義如下: 一、有害物質:指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或符合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附錄三所述之物質。 二、海域工程:指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定範圍內,從事之探勘、開採、輸送、興建、敷設、修繕、抽砂、浚渫、打撈、掩埋、填土、養灘、發電或其他工程。 三、油:指原油、重油、潤滑油、輕油、煤油、揮發油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油及含油之混合物。 四、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指基於國家整體海洋環境…
…應採取減少廢棄物產生之必要措施。 三、原材料失去原效用後,應自行回收再利用,或供回收再利用,無法回收再利用者應負責妥善處理。 四、從事物品、容器之製造、販賣之事業,有責任提昇產品耐用年限,及落實修繕服務,以抑制該物品、容器成為廢棄物,並且應朝促使該產品利於回收再利用之方向進行產品之研發、設計,及標示材質種類。
…種: 一、預算書表及預算準備金依法支用與預算科目間經費依法流用之核准命令。 二、現金、票據、證券之收付及移轉等書據。 三、薪俸、工餉、津貼、旅費、卹養金等支給之表單及收據。 四、財物之購置、修繕;郵電、運輸、印刷、消耗等各項開支發票及收據。 五、財物之請領、供給、移轉、處置及保管等單據。 六、買賣、貸借、承攬等契約及其相關之單據。 七、存匯、兌換及投資等證明單據。 八、歸公財物、沒…
…副工程司兼任,分段長四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運轉主任十五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指導主任八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檢查主任七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修繕主任九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檢修主任四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檢車主任六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機電主任三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技術主任三…
本所設總務室,掌理文書、印信、事務保管、出納、修繕及不屬其他課、室之事項。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輔導事業機構、住宅之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業務;其基金來源,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住宅租售及相關業務收益款、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及收益款、相關法令規定之撥款及其他收入等充之。
… 二、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政策方針、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或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擬訂、審核之業務支出。 三、補助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 四、具有保存價值之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所需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等支出。 五、辦理農村調查及分析、農村基礎生產條件及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等支出。 六、推動休閒農業及農…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個別宅院整建予以補助;其補助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興建或修繕宅院,應以合法建築物為限。 二、申請補助項目,以能增進農村社區整體景觀者為限。但住宅本體內部設施之修繕,不予補助。 三、以減少水泥設施,實施生態工程者,優先補助。 四、選用綠建築或符合低碳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