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縣 (市) 合作事業。 十九、縣 (市) 公益慈善事業與杜會救助及災害防救事項。 二十、縣 (市) 人民團體之輔導事項。 二十一、縣 (市) 國民就業服務事項。 二十二、縣 (市) 勞工行政事項。 二十三、縣 (市) 社會福利事項。 二十四、縣 (市) 文化資產之保存事項。 二十五、縣 (市) 禮儀民俗及文獻事項。 二十六、縣 (市) 新聞事業。 二十七、與其他縣 (市) 合…
…、審議省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省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 省議會議決前項第一款之法規,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函由省政府報中 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但不得逕行修正。
省議會組織規程由省議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縣 (市) 議會之組織由省政府擬訂準則,報請行政院核定;各縣 (市) 議 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規程,報請省政府核定。 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組織由省政府擬訂準則,報請內政部核定;…
… 自治,由省民依 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省長二人,襄助省長處理省 政,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前項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之副省長,由省長報請行政院備查,省長辭 職、去職或死亡時、應隨同離職。 省政府一級機關首長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除副省長一人、主計、 人事、警政及政風主管由省長依法任免外,餘由省長任免之。 依第一項選出之省長、…
省政府組織規程由省政府擬訂,經省議會同意後,報請行政院備查。 縣 (市) 政府之組織由省政府擬訂準則,經省議會同意後,報請行政院備 查;各縣 (市) 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規程,經縣 (市) 議會同意後, 報請縣政府備查。 鄉 (鎮、市) 公…
…法規定辦理。 由省統籌分配所屬縣 (市) 之財源,其各縣 (市) 間應分配之比率,須經 省議會之決議。 第二項統籌分配之比率,須比較各縣 (市) 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 入額算定之。 行政院應依據第三項原則,每年檢討各級政府財政情況,必要時修正調整 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闢各級政府統籌分配各稅之比率。
省、縣 (市) 、鄉 (鎮、市) 應維持適度自有財源比例,以維白治財政之 健全。 稅課收入佔年度歲出預算比例,省、縣 (市) 、鄉 (鎮、市) 與中央、直 轄市間應維持適度比例。 前二項適度比例,由行政院擬定,提請立法院決定之。
省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中央法令、逾越權限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 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省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法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 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 (市) 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中央或省法令、逾越權限者,由省政府予 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 (市) 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中央或省法規者…
省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依法應為之行為而不為,其適 於代行處理者,各該自治監督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如逾期仍不 為者,各該自治監督機關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行代行處理。 前項自治監督機關之代行處理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 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 在此限。 六、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六個月以上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因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而解除職務,經再審或非常上訴判決無罪確定 者;因第五款情事而解除職務,保安處分經依法撤銷…
轄區不完整之省,其議會與政府之組織,由行政院另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至行政區域及行政層級重新調整劃分後一年內完成本 法之修正,逾期本法失效。
市設市議會、市政府,分別為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區設區公所。 里設里辦公處。
市自治之監督機關為行政院。
市政府所在地之變更由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報請行政院備查。 新設市政府所在地之擬定,在議會未成立前,由行政院核定設置臨時辦公 處所,俟議會成立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人民,現設籍在市行政區域內者,為市民。
…事項。 十八、市國民他宅興建及管理事項。 十九、市合作事業。 二十、市公益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及災害防救事項。 二十一、市人民團體之輔導事項。 二十二、市國民就業服務事項。 二十三、市勞工行政事項。 二十四、市社會福利事項。 二十五、市文化資產之保存事項。 二十六、市禮儀民俗及文獻事項。 二十七、市新聞事業。 二十八、與其他省、市合辦之事業。 二十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審議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 市議會議決前項第一款之法規,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函由市政府報中 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但備查時不得逕行修正。
市政府對市議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市議會得請 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邀集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 年度總預算案範圍內動支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應負擔之 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 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市政府得就原提總預算案 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邀集有關機關協商議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