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聲請再審,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
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辯護人於協商程序,得就協商事項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相反。
代理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 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前項但書之限制,得提起抗告。
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並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一、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二、其他經法院認有必要。 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在未設置公設辯護人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辯護人,由審判長指定律師或推事充之。
申訴人之代理人,以中華民國律師為限。
選任非律師為輔佐人者,應得少年法院之同意。
少年刑事案件之審判中,被害人得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但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選任之。 代理人得向少年法院就少年被告之犯罪事實,檢閱相關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
刑事訴訟案件,除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已指定公設辯護人者外,被告得以言詞或書面聲請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 因無資力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公設辯護人者,法院應為指定。 法院於必要時,得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並酌給報酬。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設辯護人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公設辯護人考試及格者。 二、具有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任用資格者。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四、經軍法官考試及格,並擔任相當薦任職軍法官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主任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前項公設辯護人連續服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一項、第三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具律師資格者於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期間。
原住民在工作職場發生就業歧視或勞資糾紛,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下列扶助: 一、法律諮詢。 二、提供律師及必要之訴訟費。 前項費用之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與其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 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六、其他必要費用。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於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準用之。 第一項補助對象、條件及金額等…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其標準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申請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前項調處委員會之組織,由內政部定之。
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到案者,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應於二 十四小時內,檢具事證移送管轄法院審理;並以書面通知被移送裁定人及 其指定之親友。 管轄法院於審理中,被移送裁定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 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選任律師到庭陳述意見。移送機關必要時亦 得聲請到庭陳述意見。
…住居。 留置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留置,將被移送裁定之人釋放。 留置期滿,延長留置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留置;留置期滿, 尚未為交付感訓處分裁定者,亦同。 被移送裁定之人或其選任之律師,得隨時聲請撤銷留置或具保聲請停止留 置。 法官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移送裁定之人或其選任之律師陳述意見; 移送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到庭陳述意見。 許可停止留置之聲請者,得同時限制被移送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