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會議規則、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為統籌國家體育事務,行政院特設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全國體育行政主管機關,對省(巿)、縣(巿)政府執行本會主管 事務,有監督、輔導之責。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 體育界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 得連任二次。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動。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 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會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為統籌處理有關客家事務,特設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 就客家地區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 (派) 兼之;任期二年, 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異。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聘用研究人員。
本條例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七條之二規定制定之。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核定之。
本條例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七條之二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文化資料與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典藏、編印、陳列展示及促進學術交流事項。 二、原住民傳統工藝技術展示之策劃、展出及技術人…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秘密會議應予速記、錄音,不得公開。但經院…
資訊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立法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設計、建置及維護事項。 二、關於委員服務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設計、建置及維護事項。 三、關於行政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設計、建置及維護事項。 四、關於網路、網站之整體規劃、設計、建置及維護事項。 五、關於資訊訓練之規劃與執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資訊服務事項。
中南部服務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與行政院暨其所屬機關中南部單位及辦公室間業務聯繫事項。 二、關於本院受理及協調中南部民眾陳情請願事項。 三、關於本院中南部委員服務及聯繫事項。 四、關於中南部服務中心秘書及庶務等事項。 五、關於中南部服務中心員工訓練進修事宜。 六、其他有關中南部民眾服務事項。
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司法院設下列各廳、處,掌理本院行使職權之相關事項: 一、民事廳。 二、刑事廳。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四、少年及家事廳。 五、司法行政廳。 六、憲法法庭書記廳。 七、秘書處。 八、資訊處。 九、公共關係處。 十、新聞及法治宣導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