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區之機關(構)人員、資產及其他權利義務,應由直轄市制(訂)定自治法規移撥、移轉或調整之。但其由山地鄉直接改制者,維持其機關(構)人員、資產及其他權利義務。 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由行政院洽商直轄市政府以命令定之。未調整前,相關機關(構)各項預算之執行,仍以直轄市原列預算繼續執行。 山地原住民區首年度總預算,應由區公所於該年度一月三十一日之前送達區民代表會,該區民代表會應於送達後…
…滿之日為改制日。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之任期均調整至改制日止,不辦理改選。 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前項直轄市議員選舉,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其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直轄市議員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公…
…者,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機關(構)與學校人員、原有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概括承受。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時,其他直轄市、縣(市)所受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之總額不得少於該直轄市改制前。 在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未調整前,改制後之直轄市相…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四章之一及第八十七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縣長非年在三十歲以上,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依法受縣長考試及格者。 二、高等考試行政人員考試及格,並曾任薦任官一年以上者。 三、在依法舉行縣長考試以前各省考取之縣長,經考試院覆核及格,並曾 任薦任官一年以上者。 四、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門學校研究法律…
縣長之試署及實授,均由省政府咨內政部轉咨銓敘部,經審查合格後,由 內政部呈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任命之。
縣行政人員之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本條例所稱之縣行政人員,為左列各種: 一、縣政府秘書。 二、縣政府科長或局長。 三、縣政府科員。 四、縣政府技術人員。
…、曾致力國民革命五年以上而有成績,經證明屬實,並有相當學識者。 五、現充或曾充縣政府辦事員或書記,繼續服務三年以上,而成績優良者 。 六、曾在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行政事務一年以 上者。 七、曾任小學教職員二年以上者。 八、曾辦地方自治二年以上,確著成績,並有相當之學識者。 九、於普通考試舉行前,在內政部備案之各省縣政訓練機關畢業者。
縣行政人員應就考試及格分發人員儘先任用之。
縣行政人員之敘俸,由各省政府參照委任職公務員俸給之規定,酌量地方 情形,分別擬訂,呈請內政部核定之。
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任用之各種縣行政人員,其資格之審查,銓敘部得 委託各該省政府組織之公務員任用資格審查委員會辦理之。
縣行政人員由縣長遴選合格人員,呈請省政府委任之。 秘書由縣長呈請省政府任免之。
縣行政人員應就本縣合格人員儘先任用之。
省政府委任各種縣行政人員,應按月列表彙報內政部、銓敘部備案。
縣行政人員經考試合格依法任用者,非依法律不得停職或免職。但違法或 失職者,得由縣長先令停職,派員暫行代理,仍呈省政府核准,依法交付 懲戒。
臺灣省政府 (以下簡稱省政府) 為行政院派出機關,臺灣省 (以下簡稱本 省) 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 (市) 自治事項。 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特 任,綜理省政業務;一人為副主席,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主席 處理業務;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襄理主席督導業務;均由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 (構) 或學校原執行之職權業務,依其事務性質、地 域範圍及興辦能力,除由行政院核定,交由省政府辦理者外,其餘分別調 整移轉中央相關機關或本省各縣 (市) 政府辦理。 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 (構) 或學校,依其職權業務調整情形,予以精簡、 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移轉民營…
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送立法院查照。 原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 (構) 或學校之組織規程,應於其組織調整完成精 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移轉民營後,由省政府修正或廢止之;其 因業務調整改隸者,應由業務承受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