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設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戶口組、安檢組、外事組、民防組、交 通組、經濟組、後勤組、秘書室、督察室、保防室、法制室、公共關係室 、資訊室及勤務指揮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 科辦事。
…。 本條例施行前,本署及原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 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 職時為止。 第三條、第五條及本條第一項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之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 六、公共關係室:掌理校友服務連繫、新聞發布、校政宣導、外賓接待及其他公共關係事項。 七、圖書館:掌理蒐集教學研究資料及提供資訊服務事項。 八、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資訊行政、教學及研究事項。 九、推廣教育訓練中心:掌理現職警察人員在職訓練、進修及深造教育事項;並代訓民間公共安全人員,培訓民間警力事項。 前項各處、室、館、中心,得分組辦事。科學實驗室、電子計算機中心…
管理處視國家公園區域環境及業務需要,得分設管理站。 前項管理站之設置標準由內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 說明書就土木工程、建築工程、林業技術、經建行政、造園、園藝、地質 、地政、法制、人事行政、會計、統計、一般行政管理、企業管理及其他 相關職系遴用之。
第三條編制種類及第五條至第十條之職稱、官 (職) 等員額,依附表之規 定。 各警察學校適用前項編制之種類及員額配置,由省 (市) 政府或內政部警 政署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邏及安全檢查事項。 四、保安警察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督導及與業務有關之刑事、外 事事項。 五、其他有關保安、警備、警戒、警衛及秩序維護等事項。 各保安警察總隊由內政部警政署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 各保安警察總隊應於總隊前冠以隊次。
保安警察總隊為便於執行任務,得視勤務需要,設三至十二大隊,每大隊 設三至五中隊,由內政部警政署層報行政院核定之。各大隊、各中隊均冠 以隊次。 大隊置大隊長一人,警正;副大隊長一人,督察員一人,均警佐或警正; 警務員一人,總務員一人,保防管理員一人,均警佐;技士一人,職務列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
保安警察總隊為負責中央憲政機關首長安全警衛事項,得設警官隊,由內 政部警政署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各警官隊均冠以隊次。 警官隊置隊長一人,警正;副隊長一人至五人,組長四人至二十人,均警 佐或警正;組員四十四人至二百二十人,警佐,其中十四人至七十三人得 列警正;技士一人或二人,職…
本局設行政科、交通科、後勤科、秘書室、督察室、勤務指揮中心,分別 辦理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蒙藏委員會,依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之規定組織之。
蒙藏委員會,掌理事務如左: 一、關於蒙古、西藏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蒙古、西藏之各種興革事項。
蒙藏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呈准行政院,於蒙藏或其他適當地方設辦事處, 每處置處長一人簡任;副處長一人簡派;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蒙藏委員會必要時,得呈准行政院,於蒙、藏或其他適當地方分置調查組 ,每組設組長一人,薦任;調查員六人至十二人,委任;其調查規則,由 蒙藏委員會定之。
蒙藏委員會必要時,得呈准行政院,於蒙古盟部旗設置協贊專員,薦任。 前項協贊專員之名額及派遣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蒙藏委員會會議規則,由蒙藏委員會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蒙古各盟及特別旗直隸於行政院。
蒙古地方之軍事、外交及其他國家行政,均統一於國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