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長公署設總務、政務二處,各置處長一人,薦任;其佐理人員之額數及 處務規程,由蒙藏委員會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盟長公署因事務之必要,得咨請蒙藏委員會呈准行政院設專管機關。
盟民代表會議及常任代表會議之議事規則,由該會議自定之。但應咨請蒙 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備案。
盟長對於盟民代表會議之議決案如何執行,由蒙藏委員會呈請行政院定之 。
旗札薩克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旗務委員一人,或由旗務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之,呈由該管盟長咨請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備案。
旗務委員遇有缺出,由旗民代表會議推選加倍人數,札薩克保薦加倍人數 ,呈報該管盟長咨請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選擇薦任之;其特別旗旗務委 員出缺時,由旗民代表會議推選加倍人數,札薩克保薦加倍人數,呈請蒙 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選擇薦任之。
旗札薩克公署,設總務、政務二科,各置科長一人;其佐理人員之額數及 處務規程,由該旗擬訂,呈報該管盟長咨請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核定之 。
旗札薩克公署,因事務之必要,得酌設各項專管機關。但應呈報該管盟長 ,咨請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核定之;如屬特別旗,得逕咨請蒙藏委員會 轉呈行政院核定之。
旗札薩克對於旗民代表會議之議決案如何執行,由蒙藏委員會呈請行政院 定之。
本法施行條例由蒙藏委員會擬定,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各盟幫辦盟務之設置及其員額,由蒙藏委員會呈請行政 院核定之。
本法第十六條第三十條所稱各盟旗之專管機關,其組織大綱由蒙藏委員會 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盟民代表會議,第三十一條所稱旗民代表會議之組織及 其代表推選規定,均由蒙藏委員會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蒙古各盟部旗盟民代表會議,旗民代表會議之第一次召集日期,由蒙藏委 員會酌量各盟旗情形,分別呈請行政院核定行之,本法施行完成時期,由 蒙藏委員會酌量各盟部旗情形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自呈奉行政院核准之日施行。
內政部兒童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福利法規及政策之研擬事項。 二、地方兒童福利行政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兒童福利工作之研究及實驗事項。 四、兒童福利事業之策劃與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兒童心理衛生及犯罪預防之計劃事項。 六、特殊兒童輔導、重建之規劃事項。 七、兒童…
本大隊依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設置,設立隊。 各隊應冠以各國家公園地區名稱,由內政部警政署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 其依國家公園法令執行職務時,應受各該國家公園管理處之指揮、監督。 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均警正;警務員一人,偵查員一人或二人, 均警佐或警正;技佐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
本局設行政科、外事科、安檢科、後勤科、督察室、保防室、勤務指揮中 心,分別掌理前條第一項所列事項。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內政部役政署 (以下簡稱本署) 承內政部部長之命,掌理有關兵役及替代 役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