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條第三項、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二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自公布日施行。
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對於受輔導人,應隨時注意其生活狀況 ,相機規過勸善。 前項受輔導人,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得通知定期到場敘述生 活狀況,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處七日以下拘留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罰之種類如左: 一 拘留 四小時以上,七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十四 日。 二 罰鍰 一圓以上,五十圓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一百 圓。 三 罰役 二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十 六小時。 四 申誡 以言詞為之。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二 於人煙稠密處所,或不遵禁令,燃放煙火或其他火器者。 三 當水火或其他災變之際,經官署令其防護救助,抗不遵行者。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 妨害鐵路、航空或其他陸上水上之交通,尚未構成犯罪者。 二 妨害郵件、電報、電話或其他電信之交通,尚未構成犯罪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 一 游蕩無賴或行跡不檢者。 二 僧道或江湖流丐強索財物者。 三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或代為媒合,或容留止宿者。 四 姦宿暗娼者。 五 唱演淫詞穢劇…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 未經官署許可,或不按規定之限制,售賣含有毒質之藥劑者。 二 於未經官署許可之處,設置糞廠者。 三 於人煙稠密之處,曬晾堆置或煎熬一切發生穢氣之物品,不聽禁…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二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不當之言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 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三 對於官署張貼之文告,加以損壞污穢或除去尚非意圖侮辱者。
向警察官署誣告他人違警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 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者。 二 無正當目的而施催眠術者。 三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使服過分之勞動者。
…、報到期間為五年。 前二項規定,對於犯罪後經驅逐或限令出境者或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二項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其登記內容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七日內辦理資料異動。 犯性侵害犯罪經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於未經我國法院重新判決確定前,準用前項查訪規定。
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之異動或其他相關資料之登記、報到。 前項人員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其登記內容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七日內辦理資料異動。 前二項規定,於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之。
保全業應自開業之日起七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報備文後十日內派員檢查其執行業務情形。
有公司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保全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通知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 保全業應將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名冊,自任職之日起七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之一規定,未依規定程序通報有關機關處理者。 二、違反第四條之二規定,未於開業之日起七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者。 三、違反第十一條規定,選用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或未將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名冊於限期內報請備查者。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日。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 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之地點,應公平合理提供使用;其使用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張貼之宣傳品、懸掛、豎立之廣告物,應由選舉委員會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依規定處理。
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十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四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
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