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原經濟部水資源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通則施行前,原臺灣省南區水資源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之日,從業人員願隨同移轉者,應隨同移轉。但其事業改組或轉讓時,新舊雇主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之日,從業人員不願隨同移轉者或因前項但書約定未隨同移轉者,應辦理離職。其離職給與,應依勞動基準法退休金給與標準給付,不受年齡與工作年資限制,並加發移轉時薪給標準六個月薪給及一個月預告工資;其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得比照適用之。 移轉為民營後繼續留用人員,得於移轉當日…
…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公司組織之商業,其委託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經濟部物價督導會報原以臨時機關性質依派用人員派用條 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於經濟部物 價督導會報歸併本會後,參加考試院所舉辦之公開競爭考試;未通過考試 者,得繼續任原派相當官等職等之職務至離職為止。
…,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需要及工作專長核定其留任電 信總局或電信監理站或輔導由其他行政機關接受轉任者外,均轉調本公司 。但亦得以較優惠條件給予退休;其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前項轉調本公司人員,除自願離職外,不因電信總局改制而予以資遣或裁 員。 第一項轉調本公司人員,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 利及勞動條件等,應予維持。
…條例 ,其薪給、福利、考成、退休、資遣及撫卹等事項,依交通部所屬交通 ( 電信) 事業人員有關規定;其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人員, 除聘用人員外,仍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 前項人員在本條例施行日起五年內,得選擇改依前條第二項不適用公務員 有關法令之規定;並不得再變更。惟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及撫 卹、其他福利及勞動條件等,均不得低於具原身…
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均轉調本公司。但亦得於改制之日起六個月內,以優惠條件給予退休或資遣;其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人員轉調本公司後,除自願離職外,不因郵政總局改制而予以裁員。 第一項轉調本公司人員,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勞動條件等,應予維持。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其薪給、福利、考成、退休、資遣及撫卹等事項,依交通部所屬交通(郵政)事業人員有關規定;其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人員,除聘用人員外,仍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前項人員在本條例施行日起五年內,得選擇改依第十條第二項人事規章之規定,並不得再變更。 本條例施行前依郵政聘用人員管理要點聘用之人員,由本公司視業務需要於聘期屆滿前或屆滿時,改依第十…
…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制。但已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尚未派補或轉任後所敘俸級較低或所支俸給總額較少或其他改任權益受損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
…、文書士、料務士、事務士等計三百二十四人至三百七十三人。 本通則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各區工程處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至第三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人、機務士、司機、文書士、事務士等計二十七人至三十七人。 本通則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各區監理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至第三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依公務人員任用相關法律任用之現職護士及原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蘭陽管制站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派用之現職人員,於該站裁撤後移撥至臺北區監理所者,均得以原職稱原級別、原官等繼續任用至離職時為…
…局置診療所主任一人,列師 (二) 級;護士一人,列士 (生) 級。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基隆港務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 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 時為止。 本條例施行前,原交通部路港防護團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 於該團裁撤後移撥至本局者,得以原職稱原官等繼續任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 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局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本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 為止。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本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本廠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廠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