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項第一款之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直轄市、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 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歷史淵源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 第一項立法委員選舉區之變更,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本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二年二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於一年八個月前,將選舉區變…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原住民區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前二項之直轄市議員、…
…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之號次、名稱、政見及其登記候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學歷及經歷。有政黨標章者,其標章。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學歷,其為大學以上者,以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 第一項第一款學歷、經歷合計以一百五十字為限,同項第二款學歷、經歷合計以七十五字為限。 第一…
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應支給工作費,並參照物價水準調整;其數額基準,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省設省政府綜理全省行政事務,並監督地方自治。
省政府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簡任,由行政院會議議決,提請國民政府任 命,組織省政府委員會,行使職權。 省政府置主席一人,由行政院會議議決,就省政府委員中提請國民政府任 命之。
左列事項,應經省政府委員會之議決: 一、關於發布命令事項。 二、關於停止或撤銷所屬各機關及縣市政府之命令或處分事項。 三、關於建議中央增加或變更人民負擔事項。 四、關於地方行政區劃之確定或變更事項。 五、關於全省預算決算事項。 六、關於處分省公產或籌劃省公營事業事項。 七、關於省行政設施或變更事項。 八、關於省政府所屬全省薦任以上公務員或其他所屬機關主管人員之任免…
省政府主席之職權如左: 一、召集省政府委員會,於會議時為主席。 二、執行省政府委員會之議決案。 三、監督所屬行政機關職務之執行。 四、處理省政府日常及緊急事務。 省政府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省政府委員互推一人暫行代理主席 職務,其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省政府設左列各廳處: 一、民政廳。 二、財政廳。 三、教育廳。 四、建設廳。 五、秘書處。 六、會計處。 省政府於必要時,得由行政院提經立法院之議決,設置專管機關隸屬於主 管廳。 各廳處之組織另定之。
民政廳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縣市政府行政人員之提請任免事項。 二、關於戶籍行政事項。 三、關於土地行政事項。 四、關於警察及保衛事項。 五、關於衛生行政事項。 六、關於合作賑濟及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七、關於禮俗宗教事項。 八、關於禁煙禁毒事項。 九、關於選舉事項。 十、關於地方自治事項。 十一、關於協助兵役事項。 十二、其他民政事項。
財政廳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田賦管理事項。 二、關於公債金融事項。 三、關於省庫收支事項。 四、關於糧食行政事項。 五、關於公產管理事項。 六、關於自治財政之監督及改進事項。 七、關於省稅之稽征事項。 八、其他財政事項。
教育廳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學校教育事項。 二、關於社會教育事項。 三、關於教育及學術團體目的事業監督事項。 四、關於圖書館博物館公共體育場籌劃及管理事項。 五、其他教育行政事項。
建設廳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建設工程事項。 二、關於森林蠶桑漁牧礦業事項。 三、關於農田水利及墾殖事項。 四、關於農業經濟改良事項。 五、關於工商業之保護監督及獎勵事項。 六、關於度量衡之檢查及推行事項。 七、關於農會工會商會漁會及其他農業工業商業漁業礦業團體目的事業之 監督事項。 八、關於不屬土地行政之測量事項。 九、其他建設行政事項。
秘書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一切機要及會議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編製分配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人事管理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五、關於規章審核事項。 六、關於審查各機關行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事項。 七、其他不屬各廳處事項。
各廳置廳長一人,由行政院會議議決,就省政府委員中提請國民政府任命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均簡任,分別綜理各該廳 處事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各廳處間發生權限爭議時,由省政府呈請行政院裁決之。
省政府委員會議事規則,由行政院定之,各廳處辦事細則,由省政府委員 會議定之。
市自治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凡人民聚居地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設市,受行政院之指揮監督: 一、首都。 二、人口在百萬以上者。 三、在政治經濟文化上有特殊情形者。
市政府設局或科,掌理關於民政財政教育建設警察衛生事項,設局或設科 ,由行政院依其事務之繁簡定之。 市政府設局者,置局長科長科員,設科者,置科長科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