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
…核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額,以不超過部長級之月俸額為限。 第一項所定費率範圍,包含適用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且未請領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辦理優惠存款者,依第四十八條第七項規定年金所需費率。 前項人員所領養老年金之財務責任由本保…
…觀察始能確定永久失能者,經主治醫師敘明理由,以治療觀察期滿六個月仍無法改善時為準。 三、失能標準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者,以期限屆滿仍無法改善時為準。 四、失能標準明定治療最低期限屆滿前即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退保,且於治療達規定期限以上仍無法矯治者,以退保前一日為準。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而離職退保時,給與養老給付。 養老給付之請領方式及給與標準如下: 一、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但辦…
…一年者,以一年計。 第一項所定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包含下列內涵: 一、被保險人支(兼)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或類此之非一次性離退給與。 二、被保險人支(兼)領之一次性退休(職、伍)給與、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類此之一次性離退給與,應依平均餘命,按月攤提併入每月退休給與計算。 三、被保險人依規定領有其支(兼)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 前項第二款所定一次性離退給與之…
…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可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不受第十六條第三項各款年齡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公傷病致不堪勝任職務而命令退休者,或符合第十三條所定失能標準之全失能,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職)或資遣者,其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不受第十六條第三項各款加保年資及年齡之限制;其加保年資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 被保險人未符合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養老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者,得選擇至年滿養老年金給付起支年齡之…
…原領養老給付不得繳回;其原有保險年資不得合併計算。其再次符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合併各次計給養老給付,不得超過養老給付上限。 被保險人領受養老給付已達養老給付上限後再加保者,日後退休(職)、資遣或離職退保時,不再發給養老給付。但再加保期間未領取本保險其他給付者,其自付部分之保險費應加計利息發還。 被保險人符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應自符合條件之日起三個月內選擇請領或不請領;逾期未作選…
被保險人因停職(聘)、休職或留職停薪而選擇退保者,於復職(聘)同日辦理退休或資遣,應以停職(聘)、休職或留職停薪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及平均保俸額,依復職(聘)當時之規定,請領養老給付。 被保險人因停職(聘)或休職而選擇繼續加保並於繼續加保期間達屆齡退休條件應予退保者,該被保險人…
本法適用範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資遣: 一、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本法所定退休規定而須裁減 人員者。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 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者…
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 員,除屆齡退休者外,得最高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已達屆 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加發之經費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前項人員於退休、…
…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 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時,其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休之年資,應一次發還 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 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 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
依本法退休、資遣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任職 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 或辦理年資…
依本法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如再任公務人員時,無須繳回已領之退休金 、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其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 時不予計算。 曾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年…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 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停職期間。 三、休職期間。 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外患罪,尚未判決確定,或不起 訴處分未確定,或緩起訴尚未期滿。 五、涉犯…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申請辦理退休、資遣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而未經停(免) 職,或未經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者,於依本法 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時,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 ;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 離給與。 …
請領退休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 標的。
請領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等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 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前項之離職退費人員如轉任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依勞動基準法、勞 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
…定標準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 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任職年資逾三十五 年者,其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取捨。 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退休金或資遣給與, 依下列規定併計給與: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領之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依第三十一條規 定標準,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領之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