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再延長收容: 一、未經許可入國。 二、曾犯國家安全法或反滲透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前項再延長收容之期間,自前次延長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每次最長不得逾四十日。 第四項再延長收容之聲請,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四章關於延長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之規定。
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審理方式為之。 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前項遠距審理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為維護海域及海岸秩序,與資源之保護利用,確保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本署)。
…推動事項。 四、關於綜合性專案研究工作之規劃、協調、處理及成果追蹤事項。 五、關於機關組織結構及功能之研議事項。 六、關於重要施政列管案件及考核資料之綜合規劃、協調及追蹤管制事項。 七、關於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事件之研處事項。 八、關於法規之研審、修訂、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後勤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綜理各類裝備、物資獲得、分配、管理、保修維護、運輸及補給等計畫事項。 二、關於任務執行所需之各類裝備、物資採購及管制事項。 三、關於營繕工程計畫、編訂事項。 四、關於土地、房建物管理作業程序之策訂及督導事項。 五、關於裝備、物資等作業程序之策頒事項。 六、其他物資支援及醫療行政事項。
本署為處理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海洋事務研究委員會等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署及所屬機關,於戰爭或事變發生時,依行政院命令納入國防軍事作戰體系。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本總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海域犯罪之偵防事項。 二、關於海上、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事項。 三、關於依法執行下列事項︰ (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
本總局辦事細則,由本總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核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本總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入出海岸管制區之檢查、管制事項。 二、關於海岸、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事項。 三、關於協助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
本總局及所屬機關所需兵役人員,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會同國防部辦理。
本總局辦事細則,由本總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核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通則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設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地區巡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