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最高軍事機關定之。
現役軍人在本條例適用地區犯罪者,由軍事審判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 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不 在此限。 軍事審判機關審判前項但書之刑事案件,於解嚴之日,其軍事審判程序尚 未終結或刑事裁判已確定而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其處理規定,由 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人 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檢具權 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申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 前二項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擬訂,報請 行政院核定之。 未登記土地,於辦理土地總登記期間,應設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處理總登 記有關事宜;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動員準備區分為行政動員準備及軍事動員準備,其執行機關如下: 一、行政動員準備: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執行。 二、軍事動員準備:由國防部負責執行,中央各機關配合辦理。
行政院為統籌辦理動員準備事項,設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行政院動員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動員準備綱領之策頒。 二、動員基本方針之決定。 三、動員法令之審議。 四、各項動員準備方案之審議與核定。 五、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六、各級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及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之協調、指導。 七、其他有關動員準備事項。
行政院動員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派兼。 國防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行政院動員會報秘書工作,並得指定所屬機關(單位)設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整合作戰地區總力,建立全民防衛支援作戰力量,並協助地方處理災害救援事宜。 前項擔任秘書工作之單位及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之編組、任務、權責及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動員準備方案之策訂及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之審議。 二、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綜合協調與執行。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行政院動員會報交辦動員準備事項之執行及法令之審議。 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相關配合執行計畫之審議。 …
行政院得依動員準備分類計畫性質,分別指定所屬機關為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其任務如下: 一、依據動員準備綱領、動員準備方案,策訂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並協調推動。 二、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三、行政院動員會報交辦動員準備事項之執行。 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指定單位及專責人員辦理動員準備業務,並接受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有關動員準備業務之建議。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依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策訂其執行計畫。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業務之配合執行。 五、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
…項有關船舶艤裝事項,船舶所有人應配合辦理。 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防部應會同交通部、內政部訂定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面對封鎖狀態時之外購物資緊急獲得及航運管制機制,行政院動員會報應指導各機關共同建立之。
為達成動員實施階段迅速成軍,有效支援防衛作戰,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實施後備部隊編組、訓練及設置後備軍人輔導組織。 對於軍事動員需求事項,行政動員準備各機關應全力遂行支援,並配合參加演習。 第一項有關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其編組、訓練、服勤、協助動員及權益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本法公布日起,參加前項後…
主辦演習機關得因演習實際需要,徵購、徵用人民之財物及徵用操作該財物之人員;徵用並應給與相當之補償。演習需民間財物配合參演時,亦得以契約方式辦理。 主辦演習機關實施徵購、徵用時,應將徵購、徵用計畫報請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准後,始得實施。 受徵購、徵用財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提供適當質量之財物,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
下列各款財物,不得徵購、徵用: 一、經外交部認定具外交豁免權之機構及人員所有者。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執行公務所必需者。 三、圖書館、療養院(所)及其他慈善機構使用必要之場所、建築物及設備。 四、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者。 五、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者。
有關演習時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
國防部為儲備軍官人力來源,得依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之標準,設預備學校。 前項學校分設國中部及高中部,其設立、設備、師資、課程綱要、學生資格、修業年限、畢業資格、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依教育法令規定辦理;學籍管理,應報由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但國中部不適用國民教育法第六條之規定。
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學員生,除自費學生外,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 前項公費待遇及津貼發給條件、基準、程序、受領年限、應履行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之,並設置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之組成及基金管理、監督辦法,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基金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聘任。 董事人選,除國防部部長及經濟部部長為當然董事外,應就有關部會首長、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
本基金置監事三人,行政院主計長為當然監事,其中一人為監事會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任期與董事同。 監事會主席應列席董事會議。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