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為稽徵關稅及執行關務需要,得報經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於國內必要地區設置關稅局。 前項關稅局,依其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三等局;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各地區關稅局依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三等;分等標準,由關稅總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各局一律冠以財政部及各該局所在地或海港、空港之名稱。
…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五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 分局及支局之設立,由關稅總局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本通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一、關於金融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金融法規之擬訂、解答及審核事項。 三、關於金融機構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國內及國際金融動態之調查、研究事項。 五、關於金融市場之行政管理事項。 六、關於金融機構之管理、考核事項。 七、關於金融行政之涉外事項。 八、關於金融檢查事項。 九、關於外匯行政之管理事項。 十、關於各種獎券發行之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金融人員之…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國家銀行,隸屬行政院。
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設立分行及辦事處;必要時得於國外設立辦事處。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裁撤,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行政院核准。
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其中五人至七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 前項理事,除本行總裁、財政部長及經濟部長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外,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一人。 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五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主管任免之核定。 八、理事提議事項之審議。 前項各款職權,理事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決議,應報請理事會追認。 理事會應訂定會議規則,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本行設監事會,置監事五人至七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行政院主計長為當然監事。 除當然監事外,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監事會置主席一人,由監事互推之。
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就總裁、副總裁之任免、俸給、退職及撫卹有特別規定者外,本行人員之任(派)免、薪給、獎金、福利、考核、獎懲、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之準則,由本行擬訂,經理事會決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國幣之基本單位為圓,輔幣為角、分,拾分為壹角,拾角為壹圓。 本行所發行紙幣及硬幣之面額、成分、形式及圖案,由本行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行應將紙幣及硬幣之規格於發行前公告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依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等;其分等標準,由國有財產局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各地區辦事處,一律冠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各該辦事處所在地之名稱。
各地區辦事處得視業務需要,於轄區設分處,由國有財產局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一等辦事處設五個至六個分處,二等辦事處設二個分處。 各分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基金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
…操作策略計畫之核定。 三、本基金資金調度事項之審議。 四、本基金財務報告及盈虧撥補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運用及公告事項之核定。 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銓敘部部長兼任及由主管機關就立法院各黨團推荐之學者、專家遴聘之。 前項遴聘之委員人數不得…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人員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掌理會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聘用一人至五人。
…理銀行辦理公庫業務所收納之現金及到期票據,均用存款方式處理之;其與各級公庫雙方之權利義務,除受法令之特定限制外,以契約定之;其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庫主管機關委託中央銀行代理國庫之契約,應報行政院備查。 二、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庫主管機關委託銀行代理公庫之契約,應報國庫主管機關或縣庫主管機關備查。 代理銀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轉委託代辦機構代辦公庫事務,應訂立轉委託契約,並報各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