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農倉所在地及業務區域。 四、農倉負責人之姓名、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 五、受寄物之種類及數量。 六、倉庫之間數、容量、構造及土地面積等項。 七、倉庫及倉庫用地屬於官產、公產或私產或係租賃等情形。 八、倉庫舊建或新建,建築時期,竣工日期或改建、修葺等情形 。 九、倉庫之設備事項。 十、兼營放款事務者,其基金之來源及預定貨款之額數。 十一、開辦費及本年度之營業收支概算。 十二…
以所有竹、木為目的,於他人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或收益權者,於本法適用上視為森林所有人。
漁業人經營漁業使用漁船者,其漁船之建造、改造或租賃,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漁船之輸出入,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依貿易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漁船之建造、改造、租賃及前項主管機關許可權限、同意輸出入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前項之安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前項安全標準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
…物採樣分析費用。 五、因海洋污染事件產生海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費用。 六、國內外專家審查、諮詢及差旅費用。 七、執行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需人員之相關加班、差旅、誤餐、郵電、油料、交通運輸工具租賃、應變處所租金等費用。
廣播、電視事業使用之電波頻率,為國家所有,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劃支配。 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
…播電視服務事業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三、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指直接向訂戶收取費用,利用自有或他人設備,提供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之事業。 四、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指自有或向衛星轉頻器經營者租賃轉頻器或頻道,將節目或廣告經由衛星傳送至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之事業。 五、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指利用衛星播送節目或廣告至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之外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六、衛星轉頻器(以下簡稱轉…
電臺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文化部會同無線電頻率主管機關規劃指配之。 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二、資產:指由創始機構收益及處分之下列資產: (一)汽車貸款債權或其他動產擔保貸款債權及其擔保物權。 (二)房屋貸款債權或其他不動產擔保貸款債權及其擔保物權。 (三)租賃債權、信用卡債權、應收帳款債權或其他金錢債權。 (四)創始機構以前三目所定資產與信託業成立信託契約所生之受益權。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債權。 三、證券化:指創始機構依本條例之規定,將資產…
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 一、金錢之信託。 二、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三、有價證券之信託。 四、動產之信託。 五、不動產之信託。 六、租賃權之信託。 七、地上權之信託。 八、專利權之信託。 九、著作權之信託。 十、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人。 五、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六、擔任信託監察人。 七、辦理保管業務。 八、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九、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下列事項之代理事務: (一)財產之取得、管理、處分及租賃。 (二)財產之清理及清算。 (三)債權之收取。 (四)債務之履行。 十、與信託業務有關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 十一、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 十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
本會及所屬機關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衍生性金融商品、資產證券化、投資銀行、融資性租賃、期貨、精算及資訊科技等有專門研究之資深人員六十人至一百人。
信用部經營之業務項目以下列為限: 一、收受存款。 二、辦理放款。 三、會員(會員同戶家屬)及贊助會員從事農業產銷所需設備之租賃。 四、國內匯款。 五、代理收付款項。 六、出租保管箱業務。 七、代理服務業務。 八、受託代理鄉(鎮、市)公庫。 九、全國農業金庫委託業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 …
…益人之利益,行使本條例所定權限之人。 十一、利害關係人:指信託業法第七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 十二、不動產管理機構:指受受託機構委任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不動產投資業、營造業、建築經理業、不動產買賣租賃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十三、封閉型基金:指於基金存續期間,投資人不得請求受託機構買回其持有之受益證券之基金。 十四、開放型基金:指投資人得請求受託機構買回其持有之受益證券之基金。 十…
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信託財產,其全部或一部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出租時,其租金得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租賃期限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二十年之限制,但最長不得超過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其全部或一部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出租時,其租金得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租賃期限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二十年之限制。 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約定信託財產於信託終止後須返還委託人者,信託財產之租賃期限如超過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應事先經委託人同意。但承租人為委託人時,不適用之。
…。 九、工商團體之業務事項。 十、公有財產之管理及收益事項。 十一、公共設施之建設及管理事項。 十二、生活機能區之劃定、開發及管理事項。 十三、廠房、相關研究生產設施與生活機能設施之興建、租賃及規劃事項。 十四、通用之技術服務設施事項。 十五、儲運單位及保稅倉庫之設立、經營或輔導管理事項。 十六、資訊管理網路運用及園區資訊化發展之推動事項。 十七、園區環境保護工作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運與保稅倉庫之經營管理、輔導、預防走私及安全防護事項 。 六、園區勞資關係、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檢查及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規劃 管理事項。 七、園區土地之編定與徵收、廠房、住宅之租賃與其他公有財產之管理、 收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管理及景觀規劃、管理事項。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各項公共設施之建設、維護、廠房與住宅之興建及 工業用電證明之核發事項。 …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海外:指非屬我國領海及專屬經濟海域之海域。 二、投資:指將資金、捕撈工具或設備及權利等具有一定金額或比率以上之財產,單獨或共同經營漁業。 三、經營:指以自有或租賃之漁船從事捕撈、買賣、運送及進出口漁獲物或漁產品之營運。 四、從事漁業:指以自有或租賃之漁船為捕撈、買賣、運送及進出口漁獲物或漁產品之行為。 五、洗魚:指下列各目行為之一: (一)以我國籍漁船…
機場專用區內各項商業服務設施,機場公司得以自營、委託民間機構經營或以約定方式租賃經營。 前項租賃經營之作業規定,由機場公司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