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前,請求權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前項人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後,依第一類人員規定參加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資遣及撫卹制度者,除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退職者外,其轉任前之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年資,應合併本條例修正後年資,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第三款規定。 政務人員得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
…最後職務卸職時,未符合原適(準)用退休(職、伍)法令之條件而未請領退離給與者,至遲得於政務人員退職日起十年內,將其所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年資,依其轉任前最後職務原適(準)用之資遣法令規定之給與標準,請領一次給與。 前二項人員所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年資未請領退休(職、伍)金或一次給與而在職死亡者,其遺族得於政務人員死亡之日起十年內,以其轉任前原任…
…遺屬一次金案之審定結果不服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救濟。 第一類政務人員或其遺族依第三條規定,按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退休(職、伍)、資遣或撫卹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或撫卹金而對於審定結果不服者,依其原任職務適(準)用之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退休(職、伍)、資遣或撫卹法令所定救濟程…
…人員相關 任用法律任用、派用公務人員於機關改制之日隨同移轉本中心繼續任用者 (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 ,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任用、服務、懲戒、 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 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但不能依原適用之 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前項繼續任用人員中,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管理,…
原機關公務人員不願隨同移轉本中心者,或經本中心評估不適任者,應由 原主管機關於一年內予以專案安置;或於機關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公務人 員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但已達屆齡退休之人員,依其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之。 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機 關收繳扣除離職 (退…
原機關現有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 (以 下簡稱原機關駐衛警察) ,不願隨同移轉本中心或經本中心評估不適任者 ,由原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或於機關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退職、資遣法令 辦理退職、資遣,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月支薪津,但已達屆齡退職之人員 ,依其提前退職之月數發給之。其因退出原參加之公保,有損失公保年資 者,並發給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前項人員於退職、資遣生…
原機關現有依事務管理規則進用之工友 (含技工、駕駛) (以下簡稱原機 關工友) ,不願隨同移轉本中心或經本中心評估不適任者,由原主管機關 協助安置;或於機關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退職、資遣法令辦理退職、資遣 ,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但已達屆齡退職之人員,依其提 前退職之月數發給之。其因退出原參加之勞保,有損失勞保投保年資者, 並發給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前項人員於退…
曾配合機關 (構) 、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 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用本條例 有關加發慰助金或月支報酬之規定。
休職、停職 (含免職未確定) 及留職停薪人員因原機關改制本中心而隨同 移轉者,由原機關列冊交由本中心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 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配合移轉者,得依本條 例規定辦理退休、資遣。
本中心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監督機關得為必要處置,或報請行政院同意 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依其適用之公務 人員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剩餘財產繳庫;其相 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與。 學校及主管機關於知悉校長、學校聘任或任用之教職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涉有校園性別事件,且依法辦理其停聘、解聘、不續聘、移送懲戒、送請監察院審查、依法核予停職或免職期間,不得受理其退休(伍)或資遣案之申請。
…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公營事業之公務員…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
…報工作之必要,得設立商號、法人、團體等掩護機構,其他政府機關應予以協助;其設置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務員或學校教職員退休(伍)後,擔任情報協助人員或進入掩護機構服務者,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七十七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五條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前項於掩護機構服務人員之條件、待遇、任期、淘汰及考核辦法,由主…
本法施行前,交通部郵電司、交通部電信總局及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之現職人員隨業務移撥至本會時,其官等、職等、服務年資、待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工作條件等,應予保障。 前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轉任者,仍適用原轉任規定。但再改任其他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司(軍)法、行政機關法醫師之任用、俸給、考績、獎懲、退休、撫卹、資遣等,適用公務人員有關規定。
…加發六個月薪給及一個月預告工資。 留用員工,得於股權移轉三十日內,由原事業主就其原有年資及相關權益辦理結算。其結算標準,依前項規定辦理。但不發給六個月薪給及一個月預告工資。其於股權移轉之日起五年內資遣者,按股權移轉當時或資遣時之薪給標準,擇優核給資遣給與,並按前項規定辦理。 前項被資遣人員,如符合退休條件者,另按退休規定辦理;依第二項辦理離職及依前項資遣者,有損失勞保老年給付者,補償其權益損失…
…團體宣傳。 五、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設立專戶,將本條之捐贈用於製播多元、優質及符合公共利益節目之用途。 六、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不得將本條之捐贈作為獎金、紅利、薪資、加班費、福利金、津貼、退休金、資遣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人事費用。 七、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不得規避、拒絕提供第十五條規定之資料。 八、其他為達維護媒體專業自主,追求優質傳播文化,提升經營效率,創造公共化電視環境之目的所設之負擔。 …
本公司及子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為保障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權益,並促進私立學校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