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債定額為新臺幣五億元,於五十六會計年度內照票面十足發行;其發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本公債定額為新臺幣六億元,於五十七會計年度內照票面十足發行;其發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公債限額為新臺幣二十六億元,於六十一會計年度內,分期照票面十足發行;其分期發行期數、數額及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調整時,不得低於發行時利率。各期公債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本公債限額為新臺幣二十六億元,於六十二會計年度內,分期照票面十足發行;其分期發行期數、數額及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調整時,不得低於發行時利率。各期公債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本債券之發行數額、日期、債券面額、利率及償還期限,由發行之省市政 府擬具發行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債券於償付地價及建築改良物價款時搭發;其搭發成數,由省 (市) 政 府擬訂,經省 (市) 議會通過,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徵收土地,依前項成數計算搭發本債券之數額時,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 自補償之地價中扣除後計算之。
本公債之發行金額,應依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特別預算,定為新臺幣十九億元。其發行期數、數額、日期,由財政部視工程進度需要情形,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調整時,不得低於發行時利率。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本公債之發行金額,定為新臺幣十七億八千萬元;其分年、分期發行期數 數額、日期,由省政府視工程進度需要情形核定,並呈報行政院備查。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省政府報請行政院定之。但調整時,不得低於發 行時利率。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本公債之發行金額,定為新臺幣二十五億元,其分年、分期發行期數、數 額 日期,由臺灣省政府視工程進度需要情形核定,並報行政院備查。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臺灣省政府報請行政院定之。調整時,不得低於 發行時利率。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本公債利息所得,得免徵一部或全部所得稅,由臺灣省政府審酌發行時金 融情況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本公債之發行金額,以新臺幣二十八億元為額度;其分年、分期發行期數 數額、日期,由臺灣省政府視工程進度需要情形核定,並報行政院備查 。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臺灣省政府報請行政院定之。調整時,不得低於 發行時利率。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本公債利息所得,得免徵一部或全部所得稅,由臺灣省政府審酌發行時金 融情況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公債之發行金額,定為新臺幣六十二億元,分期發行;每期發行日期及 數額,由省政府視工程進度需要情形核定,並報行政院備查。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省政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自發行之日起,每六 個月付息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