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各款免納遺產稅: 一、遺產淨值在二萬元以下者。 二、陸海空軍官佐士兵及公務員戰時陣亡或因公死亡者之遺產淨值未超過 三萬元者。 三、遺產中有關於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遺產稅稽徵機關 …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或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時,每人減除遺產總額百分之五 免納遺產稅。 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在五人以上時,每人另行減除遺產總額二千 元。 遺產總額在五萬元以上或第一順序繼承人已自行獨立生活者,不適用前二 項之規定。
遺產中之土地為繼承人繼續自耕者,其土地部份之價值應減半列入遺產總 額課徵之。
已納遺產稅之遺產於三年內再有繼承開始情事者免予徵稅,其在三年以上 六年以內者,已納遺產稅之遺產,按第八條規定計算價值減半列入遺產總 額課徵之。 遺產總額在五萬元以上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分析或贈與繼承人之財產應視為遺產之一部,一律 徵稅。
計算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時,應扣除左列各項: 一、依法應繳納之稅捐及罰金罰鍰。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三、喪葬所需之必要費用以三千元核計。 四、受理遺產及執行遺囑之必要費用。
遺產淨值超過二萬元者,起徵遺產稅,依左列稅率按級計算課徵之: 一、超過二萬元至四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 二、超過四萬元至六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 三、超過六萬元至八萬元者,就其…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向該管遺產稅稽徵機關索取遺產 稅申報書類,於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個月內填送申報。
遺產稅稽徵機關查悉死亡事實或接得死亡報告書後,應立即填發申報通知 書通知依限申報,並於申報限期屆滿前十日填具催報通知書提示逾期申報 或避不申報之責任,加以催促。
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應於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展 期,經遺產稅稽徵機關核准後,得自期滿之日起展期一個月,但以一次為 限。
遺產稅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申報書類之日起三日內進行調查及估價, 並須於二十日內辦理完畢,決定稅額繕發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其有特殊 情形不能如期辦完者,應於限期內呈准上級主管機關展期。
遺產稅稽徵機關進行前條遺產調查及估價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及其他有 關人員提供有關調查及估價之詳細確實帳冊書據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必 要時並通知其於規定時間到達一定處所備詢。
納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第二十條決定時,得於接到納稅通知書十五 日內繳納核定稅款 (或第一期稅款) 三分之一後,填具申請複查書向遺產 稅稽徵機關申請複查,遺產稅稽徵機關於接到申請複查書後十日內舉行複 查,並於複查後十日內決定複查稅額發出複查通知書。 前項複查得設複查委員會辦理。 納稅義務人不依上項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
在複查或訴願中不停止遺產稅徵收之執行,但經複查決定或訴願最後決定 其稅額有變更時,應為退稅或補稅。
納稅義務人應於接到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繳清稅款,如因稅額 較大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呈經遺產稅稽徵 機關核准分二期至五期繳納,或以實物代繳之,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二個月 。
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款後,遺產稅稽徵機關應憑繳款收據發給遺產稅繳清證 明書,其合於本法第九條免稅規定者,應發給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地政及推收機關辦理有關遺產之產權移轉登記及司法機關審理有關遺產案 件時,應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其不能繳驗者 ,應通知遺產稅稽徵機關查核處理。
遺產稅申報義務人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不依限申報者,處一千元以下之罰 鍰,並通知補報。
納稅義務人意圖減免稅額而為虛偽申報或有隱匿遺產之行為者,除照補稅 額外並處以所隱稅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依刑法處斷。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不遵照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提供資料或故不 到達備詢者,處三百元以下之罰鍰。 違反本法第四條之規定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者,其分割或交付行為無效, 並處分割遺產人或交付遺贈人以一千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