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第二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修正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項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空中大學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召開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與其成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於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空中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空中大學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空中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小組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空中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編列…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
以國立大學校院名義設立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由校長或校務行政主管為當然董事者,應定期提交財務報表及董事會會議紀錄予管理委員會。必要時,管理委員會得邀請擔任財團法人當然董事之校長或校務行政主管列席報告。 國立大學校院不得藉由前項財團法人,承攬公民營機關(構)委託之研究案或產學合作案。
專科學校應定期對教學、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學生實習、產學合作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專科學校之發展,得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大學、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專科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校務發展之參考;其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相關評鑑類別、內容、基準、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學校為達成第一條所定之目的,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並得分組辦事;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公立專科學校行政主管人員,除教務、學生事務一級主管應由專任副…
專科學校設校務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合計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學生代表人數並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十分之一;…
下列學生進入專科學校就讀,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規定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四、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五、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六、國內技藝技能競…
…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其類別稱某職業學校,必要時得併設二 類;二類併設時,商業類及家事類、海事及水產類、醫事及護理類、藝術 及戲劇類得視為一類。 前項每類各設若干科,科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學校報請各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但申請設立尚未訂定課程標準或綱要之新科,應先層轉教 育部核准後設立。 職業學校依前項規定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設實用技能學程, 其課程得分年段修習。
…,由教育部定之。 職業學校應以多元方式辦理招生;其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 、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 職業學校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性質特殊之類科,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 要者,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職業學校應考查學生學業成績,學生學業成績優異者,得縮短其修業年…
職業學校為應特殊需要及改進教育素質,報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得辦理各項教育實驗;其各項實驗範圍、申請方式與程序、審議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職業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兼任校 外專職。 職業學校校長,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選聘任之;私立者, 由董事會遴選聘任。 前項遴選,應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遴 選委員之組成、遴選標準、方式、程序、聘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各該主管教育…
現職公立職業學校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教師者,免受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議逕行回任學校教師或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介至其他公立學校任教 。 前項現職校長,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依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 任他職。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所屬公立職業學校校長、教師辦理年度成績考 核;其考核等級或結果、獎懲類別、考核委員會之組織與任務、考核程序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職業學校應設各單位,掌理教務、學生事務、實習、總務、圖書、資訊、 人事、會計等事務,並為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研究發展、招生事務 、技術交流、籌募經費等事項,得設相關單位,並得分組辦事;各單位之 職掌,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 職業學校得置秘書一人,圖書館置主任一人,各科置科主任一人,均由專 任教師兼任。依前項規定所設一級單位,各置主任一人。
…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之 ;校長應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 職業學校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性發展;其輔導工作、項 目、程序、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 之。
職業學校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請兼任教師;教師之聘任 應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 公立職業學校教師出缺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辦理介聘後,由校長直接聘任。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職業學校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合組 成介聘小組辦理;其介聘小組之組織、介聘條件及運作之辦法,由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