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學分。學生依規定修畢應 修課程及學分,成績及格,由各校發給畢業證書;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 課程,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分段修業證明書。 職業學校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科、休 (退) 學、學分抵免、暑期 修課、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之規 定,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職業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公立職業學校之場地、設施與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 與,與學生重補修、辦理招生、甄選、實習、實施推廣教育等所獲之收入 及其相關支出,應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
職業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 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 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 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教 育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高級中學入學資格,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經入學考試、推 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申請或分發等方式入學;其同等學力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 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及重大災害地 區學生進入高級中學就學,不受前條名額、方式之限制;其名額、方式、 資格、辦理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益維護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學生修畢應修課程或一百六十學分,成績及格,應由學校發給畢 業證書。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得設 立之。高級中學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 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 (市) 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或停辦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備查。 三、縣 (市) 立︰由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
…定學科領域為核心之課程組織,提供學習 成就特別優異及性向明顯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 四、實驗高級中學:指為從事教育實驗設立之學校。 普通高級中學為適應特殊地區之需要,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 於同一直轄市、縣 (市) 行政區域內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學部。 設有國民中學部之普通高級中學,基於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報請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 (市)…
高級中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高級中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 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 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 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中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為發展社區型中學,各級政府或私人得設立完全中學,提供學生統整學習 ;其學區劃分原則、修業年限、應修課程或學分、設備標準及畢業條件,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六條各類高級中學及前條完全中學之設立及核准程序,依第五條第二項 各款規定辦理。 第六條各類高級中學之課程標準或綱要及設備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 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者,附設部分之課 程及設備標準,並分別適用職業學校或國民中小學之規定。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
高級中學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性發展;其輔導辦法,由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為特殊需要及改進教育素質,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辦 理各種教育實驗;其教育實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並得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 ,於本校或他校兼課。 高級中學校長,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就合格人員中,遴選聘任之;私立者,由董事會就合格人選中,遴選聘 任之。 前項遴選,應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