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高級中學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教師者,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逕行分發學校任教,免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現職公立高級中學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 不願回任教師者,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 任他職。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所屬公立高級中學校長之辦學績效及年度成績 予以考核;其考核等級或結果、獎懲類別、考核委員會之組成與任務、考 核程序、考核結果之通知、考核結果之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主任、組長、幹事、組員、助理員、佐理員、管理員 、書記、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技士、技佐;國立者,其組織規 程及員額編制表,由各高級中學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直轄市立、縣 (市) 立,其組織規程準則,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 ,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私立者,其組織規程準則,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前項秘書、主任、組長…
高級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請兼任教師;教師之聘任 應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 公立高級中學教師出缺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辦理介聘後,由校長直接聘任。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公立高級中學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 合組成介聘小組辦理;其介聘小組之組織、介聘條件及運作之辦法,由各 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所屬公立高級中學教師辦理年度成績考核;其 考核等級或結果、獎懲類別、考核委員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遴選、介派、遷調辦 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以保障學生權益;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應設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 之名稱;其任務、委員人數、任期、經費來源、用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公立高級中學之場地、設施與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 與,與學生重補修、辦理招生、甄選、實習、實施推廣教育等所獲之收入 及其相關支出,應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 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不受預算法第十三條、國有財產 法第七條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收支管理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省立高級中學,其變更或停辦,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定。
國防部為培育軍事人才設立之高級中學教育校班,準用本法之規定,並兼 受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督導;其適用範圍,由國防部會商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公立學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推估、交通狀況、社區發展、文化特色、環境條件、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分區設立,劃分學區;其設立、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為促進學生同儕互動,培養群體多元學習,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學習環境,均衡城鄉教育…
…用資格之人員。 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校長甄選、儲訓及遴選: 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二、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 三、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未經撤銷。 前條第二項校長甄選、儲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主任甄選、儲訓及取得受聘主任資格: 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二、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 三、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未經撤銷。 公立學校主任之甄選、儲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選用之教科用書,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或與教科用書出版者締結行政契約;其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學校藝能及活動科目之教科用書,應免費借用予需要之學生。
…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學校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受懲處人;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告知申訴人或再申訴人,各該評議決定及不服該決定之相關救濟程序。 原懲處、措施或決議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本法除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第九章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於每年五月底前調查造冊,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六月十五日前依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學。 前項所定之調查造冊,必要時戶政機關得協調當地國民小學協助辦理。
國民小學應於每年五月底前,造具當年度畢業生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分發,並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國民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