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服務品質,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 為提升推動融合教育所需之知能,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普通班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學校與幼兒園行政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 前項培訓及在職進修,其內涵應考量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於普通班學習實況,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者擔任講師,必要時得採個別化指導。 各該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由各…
…訴決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前項原懲處、措施或決議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者,…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幼兒園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持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
…或比率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設置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其人數或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高等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教育,應符合學生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協助學生學習及發展;訂定時應邀請相關教學人員、行政人員、身心障礙學生本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支持計畫,至遲應於完成課程加退選後一個月內訂定。 前項個別化支持計畫,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 為增進第一項相關專責…
…、遴選、商借、培訓、獎勵、年資採計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為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相關資源、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之執行及提供諮詢、輔導與服務,應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其支持網絡聯繫、運作方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得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指定增置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及調派之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員額,用以…
…園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併同辦理為原則。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每四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評鑑。 第一項及前項之評鑑項目應以法令規定者為限,並落實評鑑方式與指標簡化及行政減量;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輔導及協助;評鑑之項目、評鑑會組成、評鑑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大專校院特殊教育評鑑,中央主管機關應每…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體育專責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應置體育行政人員,負責轄區內國民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
中華奧會針對政府補助及受任執行政府活動經費,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次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已執行政府經費之計畫,製作工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中華奧會之年度決算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教職員已達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服務學校仍需其任職,而自願繼續 服務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延長之,至多五年。
…(職 、伍)法令規定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並依第二項規定辦理移撥,始得 併計年資。 教師經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其修正施行前之相關法令、教師法及相 關法律同意借調至民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行政院設立或指定處理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財團法人辦理留職 停薪之年資,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時,比照第三項規定補繳退休撫卹基 金費用,始得併計年資。 前六項撥(補…
…定辦 理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服務人員。 二、教育部依法令規定資格介派至公、私立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 教師。 三、幼稚教育法施行後,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納編之公立幼稚園合格 園長及教師。 前項第二款護理教師之退休金,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前之任職年 資,由公庫支給;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後之任職年資,由退休撫 卹基金支給…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依本條例撫卹之教職員,以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規定資格任 用,經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為限。
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增加一次撫卹金額;增加標準,由教 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教職員在職亡故者,應給與殮葬補助費;其標準由教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所稱私立學校,係指依照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者而言。
… 二、教師須符合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之資格。 三、職員須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前項教、職員在本條例公布以後到職者,申請參加本保險之年齡,不得超 過六十五歲。 …
本保險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私立學校申請為本保險之要保學校,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函銓 敘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