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就業安置之退除役官兵離職時,其就業單位應於七日內通知輔導會或榮民服務處,更正就業登錄資料。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辦單位收到文件之 日起應依左列規定辦理完竣。 (一)特急件隨到隨辦並由承辦人親自持會呈判。 (二)最速件,隨到隨辦,不得超過二日。 (三)速件,不得超過三日。 (四)普通件不得超過七日。 九、本處公文稽催由總務室辦理之,根據收發文簿,照規定時限辦理稽催 ,如有逾限未辦案件,應即填發稽催通知,送科室主管查明督促辦理 ,並就原單填復處理情形及須延長辦理之時間,經…
… 7.有吸毒或偷竊行為者。 8.其他一切有觸犯刑章之行為者。 右列各款得視情節輕重依法究辦。 (三)考勤之懲罰如左: 1.每年積計曠職在七日以內者按日扣薪。 2.每年積計曠職在七日者予以記過處分,連續曠職七日及全年累 計達十四日者開除。 3.遲到或早退每八次作為曠職一日論。 …
…五、本局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之指示及核定。 六、本局公文書 (稿) 之批閱核判。 七、本局重要案件變更處理之決定。 八、本局重要會議之主持與紀錄之核定。 九、本局主管之請假及職員七日以上假期之核定。 十、其他有關重要業務及事務處理方針之裁示。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二十一條自 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 八、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九、重要稅務案件變更處理方式之決定。 十、重要會議之主持及紀錄之核定暨其他非由其主持之各種會議紀錄之 核定。 十一、各單位主管請假及其餘職員請假七日以上之核准。 十二、其他有關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施 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
…之批閱及核判。 九、重要稅務案件變更處理方式之決定。 十、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與紀錄之核定,暨其他非由其主持之各種會議 紀錄之核定。 十一、各單位主管與所屬機關主管請假及其餘職員請假七日以上之核准。 十二、部、次長交辦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二年 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 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各項課稅適用法令、規章重要原則之指示採擇。 八、本局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九、重要稅務案件變更處理方式之決定。 十、會議紀錄之核定。 十一、各單位主管與所屬機關主管請假及其餘職員請假七日以上之核准。 十二、其他有關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菸草管理機構,應視當地種菸季節,規定受理種菸申請之起迄日期,其期 間以十日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起迄日期,應於核定申請期間開始之日七日前公告之。
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時未依規定檢附各項附表或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應通知其於七日內補正。
簡易申報之案件稽徵機關如認為其申報書表或計算資料不完備者,應書面 通知納稅義務人於七日內補送齊全,或檢具有關帳冊憑證送由該管稽徵機 關輔導補正。其未依限補送或檢具帳冊憑證者,稽徵機關得依照所得稅法 第八十三條規定,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前項核定之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得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申 請複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作業,並依規定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購買之農地,因土地法第三十條之限制,而以能自耕之他人名義登記,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後,未向該農地登記所有人行使所有物返還登記請求權,而將土地移轉於第三人所獲取之所得。 (四)納稅義務人未申…
…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作業,並依規定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購買之農地,因土地法第三十條之限制,而以能自耕之他人名義登記,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後,未向該農地登記所有人行使所有物返還登記請求權,而將土地移轉於第三人所獲取之所得。 四、納稅義務人未申報…
…關申請或經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七、未申報財產屬被繼承人配偶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取得且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財產。 八、未申報財產屬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因土地法第三十條之限制,而以能自耕之他人名義登記之農地,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後,該項請求他人移轉登記之權利為遺產標的或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繼承人,且繼承或贈與時該農地仍…
…關申請或經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七、短漏報財產屬被繼承人配偶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取得且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財產。 八、短漏報財產屬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因土地法第三十條之限制,而以能自耕之他人名義登記之農地,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後,該項請求他人移轉登記之權利為遺產標的或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繼承人,且繼承或贈與時該農地仍…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施行,第八款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