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為雇主避免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他人之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所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 前項不法之侵害,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規定調查或認定。
…動為之。 二、從事作業有接近動物之虞時,應有保持人獸間必要之隔離設施或充分之安全距離。 三、從獸舍出入口無法透視內部情況者,應設置監視裝置。 四、勞工與具有攻擊性或危險性動物接近作業時,有導致傷害之虞者,應指定專人監督該作業,並置備電擊棒等適當之防護具,使勞工確實使用。 五、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使勞工遵循。 六、其他必要之防護措施。
…具有異狀時應即修換。 六、吊運作業中應嚴禁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及吊鏈、鋼索等內側角。 七、捲揚吊索通路有與人員碰觸之虞之場所,應加防護或有其他安全設施。 八、操作處應有適當防護設施,以防物體飛落傷害操作人員,採坐姿操作者應設坐位。 九、應設有防止過捲裝置,設置有困難者,得以標示代替之。 十、吊運作業時,應設置信號指揮聯絡人員,並規定統一之指揮信號。 十一、應避免鄰近電力線作業。 十二、…
雇主對於有發生靜電致傷害勞工之虞之工作機械及其附屬物件,應就其發生靜電之部份施行接地,使用除電劑、或裝設無引火源之除電裝置等適當設備。
雇主對於勞工在作業中使用之物質,有因接觸而傷害皮膚、感染、或經由皮膚滲透吸收而發生中毒等之虞時,應置備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靴、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或提供必要之塗敷用防護膏,並使勞工使用。
雇主使勞工從事畜牧、動物養殖、農作物耕作、採收、園藝、綠化服務、田野調查、量測或其他易與動、植物接觸之作業,有造成勞工傷害或感染之虞者,應採取危害預防或隔離設施、提供適當之防衛裝備或個人防護器具。
…三、辦理健康檢查結果異常者之追蹤管理及健康指導。 四、辦理未滿十八歲勞工、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勞工、職業傷病勞工與職業健康相關高風險勞工之評估及個案管理。 五、職業衛生或職業健康之相關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勞工之健康教育、衛生指導、身心健康保護、健康促進等措施之策劃及實施。 七、工作相關傷病之預防、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八、定期向雇主報告及勞工健康服務之建議。 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失能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職業災害失能給付。 二、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 二、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之各類職業訓練,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三、訓練期間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條規定之生活津貼。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請領器具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致遺存障害,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 二、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輔助器具類別之補助。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請領看護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終身不能從事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監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人扶助。 二、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精神失能種類、神經失能種類、胸腹部臟器失能種類及皮膚失能種類第一等級及第二等級失能標準之規定。 三、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
本法第六條所稱職業災害嚴重率,指每百萬工時之失能傷害總損失日數;傷害頻率,係指每百萬工時之失能傷害次數。
應檢人對於機具操作應注意安全,如發生意外傷害,自負責任。
廣告之聲音、畫面不得有足以傷害公眾聽、視覺之情形。
收容處所於受收容人入所時,應告知受收容人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有自殺、自殘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行為。 二、不得有喧嘩、爭吵、鬥毆、攻擊管理人員或脫逃之行為。 三、不得有飲酒或賭博之行為。 四、不得有藏匿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 五、不得有違抗管理命令或妨害…
應考人或申請全部免試者體格檢查,有下列疾患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 格: 一、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二、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 或有傷害行為者。 三、其他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三款不堪勝任工作情形,由考選部會同各職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二大過: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 (五)圖謀不法利益,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機構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 (六)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意外傷害,不包含本法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條所定因犯罪或詐欺行為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責繁重,足以使之積勞過度。 三、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所生疾病:被保險人因公致失能或死亡之傷病應由服務機關(構)學校查明其病症與工作關係,並應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開具之失能證明書所載疾病傷害原因證明其因果關係;死亡者則以開具之死亡診斷證明書所記載疾病傷害原因證明之。
…份以全數計算。 三、額外床位費。 四、指定醫師費。 五、特別護士費。 六、診斷書費。 七、本辦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其他費用。 前項第二款有關住院伙食費日數,依本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除生育及傷害住院者外,疾病住院者於六個月內應予合併計算,所稱六個月以內以一至六月及七至十二月為劃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