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等足資辨識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有洩密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或其他法律處罰或懲處。 檢舉人之檢舉書及其他資料,除有必要外,不得附於調查案卷內,並應以密件保存,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及羈押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羈押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認收容人有相當理由時,得許可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二、收容人之家屬或最…
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羈押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認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許可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家屬或最近親屬,未便至機關接見。 二、律師或辯護人,未便至…
…辦理接見,最近六個月內達三次以上者,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三個月內得拒絕之。 五、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係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 六、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機關得對於請求接見者拒絕接見。
機關對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監看、聽聞、錄影、錄音及接見後檢視錄影、錄音內容事項,應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羈押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辦理。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七條第四項及羈押法第六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妨礙衛生疑慮。 四、送入之財物,經機關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 五、送入經食品安全衛生主管機關認有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且尚未改善之食品業者飲食。 六、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 七、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經由機關指定時間、地點送入之財物,如經施以檢查可能破壞原有之外觀或減損功能者,機關應主動告知送入人,…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七條第四項及羈押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三人至七人,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二次,且每次改聘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擔任外部視察小組委員,應就法律、醫學、公共衛生、心理、犯罪防治或人權領域之專家學者遴選之。 監督機關應依監獄行刑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建立外部視察小組專家學者人才庫(下稱人才庫),經當事人同意後,以適當方式公開,作為遴選擔任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之參考。 人才庫之建置,監督機關應多元徵求各相關…
外部視察小組收受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二條及羈押法第八十四條之陳情,得依陳情內容是否具體、是否屬外部視察小組權限、陳情內容與視察重點之關連性及外部視察小組人力負荷等因素,決定是否依外部視察程序處理,或交由機關處理。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一條第六項及羈押法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及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申請之返家探視,指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由機關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
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申請之返家探視,指收容人有下列重大或特殊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由機關報請監督機關核准戒護返家探視: 一、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有生命危險。 二、因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致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遭受重大傷害。
…核准之返家探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取消之: 一、收容人撤回申請或同意。 二、第三條及第四條各款所定返家探視之事由消滅或依客觀事實已無返家探視之必要者。 三、於返家探視路程中,收容人有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羈押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情形。 四、於返家探視路程中遭遇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續為返家探視。 返家探視係由機關長官核准者,…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