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動基準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二、家事勞動保護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三、部分工時勞動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四、工資工時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五、積欠工資墊償非屬基金投資之提繳及墊償管理。 六、職業災害補償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外運載成本總分差異程度,各村(里)差價補助係數分別為一、零點五及零。 六、每桶每公里分攤之耗油成本:(九五無鉛汽油油價÷油耗值×二)÷瓦斯運載量。 七、每桶每公里分攤之駕駛薪資:(月均薪資÷月均工時÷車行均速×二)÷瓦斯運載量。 每桶補助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母性健康保護,風險等級屬第一級或第二級管理者,應經醫師評估可繼續從事原工作,並向當事人說明危害資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風險等級屬第三級管理者,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變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
對保護期間之勞工為適性評估者,雇主應將第六條、第七條之評估結果與最近一次之健康檢查、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資料,提供予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並由醫師依附表三,提供工作適性安排之建議。 雇主應參照前項醫師之建議,採取必要之母性健康保護,對其建議有疑慮時,應再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進行現場訪視,提供綜合之適性評估及變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之建議。
前條所定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包括下列措施之一: 一、降低開發強度。 二、變更規劃區位及設施配置地點。 三、變更工程技術。 四、變更分期分區開發時程。 五、變更施工時間。 六、變更營運管理方式。 七、加強對重要濕地水資源之水質、水量及其他項目之衝擊管理。 八、其他可減輕衝擊之相關措施。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基層員工:指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六十五歲以上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日(時)計酬薪資未逾一定金額,且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 二、經常性薪資:指按月給付之本薪、固定額度之津貼及獎金;如以實物方式給付,應按實價折值計入。 前項第一款所稱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布之職類別薪資調查結果,每年公告之。
…: 一、依法辦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事業。 二、當年度增僱二人以上之二十四歲以下或六十五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以書面約定定期契約員工轉任不定期職或二十四歲以下部分工時員工轉全時工時者,視為增僱。 三、當年度增僱符合前款規定員工後之月平均基層員工數,較前一會計年度月平均基層員工數增加二人以上。 四、當年度不包括適用第二款規定之員工薪資金額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應高…
政府部門運用執勤犬執勤之工作時間(以下簡稱工時),每星期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每次不得連續執勤超過四小時,執勤期間應提供適當休息。但遇作戰任務、演訓、搜救或其他緊急情況者,不在此限。 前項工時自執勤犬開始執勤時起算。 訓練犬訓練時間,準用前二項有關工時之規定。
…。 五、執勤犬受傷、重病或行為異常時,應停止執勤,待其恢復健康後,方能執勤。 六、執勤時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 七、有第三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者,應留存該作戰任務、演訓、搜救或其他緊急情況及執勤工時紀錄,並保存五年以上。 八、辦理有關動物保護及動物行為課程之講習。 九、編列預算以辦理前八款事宜。
政府部門應每年填列記載下列事項之執勤犬清冊,並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予公開: 一、晶片號碼。 二、每星期平均工時。 三、累積服務年資。 四、已送養或終老者,其送養地點或終老情形及時間。
限建範圍內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或其他工程竣工時,各該管主管機關、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應通知鐵路機構及交通部,必要時應會同鐵路機構辦理現場會勘並作成紀錄,確認鐵路設施無受損。會勘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交通部。
…星之敏感地區,應妥予規劃,且不影響其原有生態環境功能。 二、減輕措施: (一)增加緩衝空間或設施。 (二)降低開發強度。 (三)改善工程技術。 (四)修正分期分區開發時程。 (五)調整施工時間。 (六)改善營運管理方式。 (七)加強對海岸生態環境之衝擊管理。 (八)其他可減輕衝擊之相關措施。 前項避免或減輕措施,經其他機關核准者,得依核准之措施辦理。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基層員工:指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日(時)計酬薪資未逾一定金額,且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 二、經常性薪資:指按月給付之本薪、固定額度之津貼及獎金;如…
…不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但有關結構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理,並依規定簽證負責。 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核定竣工期限,不受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依下列規定簡化,不受建築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一、二層以下且未興建地下層者,其申報開工時,得免檢附施工計畫書。 二、建築物施工中得免申報勘驗,竣工後備具相關竣工圖一次報驗。 三、經起造人同意自行監督混凝土品質者,得免適用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實施要點規定。
…不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但有關結構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理,並依規定簽證負責。 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核定竣工期限,不受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依下列規定簡化,不受建築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一、二層以下且未興建地下層者,其申報開工時,得免檢附施工計畫書。 二、建築物施工中得免申報勘驗,竣工後備具相關竣工圖一次報驗。 三、經起造人同意自行監督混凝土品質者,得免適用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實施要點規定。
…、工資總額等事項;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委託仲介機構協助給付船員工資者,亦同。仲介機構未如期或未足額給付工資,經營者仍應負支付責任。 七、應置備勞資雙方議定之船員出勤紀錄表,並命船長確實記錄船員每日工時,且於漁船每航次進港後至再次出港期間內,將紀錄表資料交付經營者。經營者應保存船員出勤紀錄表五年。 八、所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不得於其他漁船或處所工作,或從事其他與漁業無關之勞動。 九、非我國籍船員…
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修復或再利用等保存維護工程竣工時,由主管機關會同史蹟、文化景觀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依其核准之因應計畫查驗通過後,許可其使用。 前項竣工相關書圖及因應計畫,應送史蹟、文化景觀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收受義務人申請開工之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本後,應檢送一份予其監造技師或受委託監造之機關(構),並副知義務人。 義務人於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後逾三年始申報開工時,應於申報開工前重新檢視出流管制計畫書,經承辦技師進行現況差異評估及簽證認定仍能依核定之出流管制計畫書內容施工後,併同第一項文件提出辦理申報。 前項現況差異評估結果如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