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檢驗員及汽車駕駛考驗員分類如下: 一、汽車檢驗員: (一)大型車檢驗員。 (二)小型車檢驗員。 (三)機車檢驗員。 二、汽車駕駛考驗員: (一)大型車駕駛考驗員。 (二)小型車駕駛考驗員。 (三)機車駕駛考驗員。
…車修護技術士證者。 (三)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一年以上者。 (四)現(曾)任公路監理機關委任或相當委任級以上之技術人員。 三、領有檢定車種以上之汽車駕駛執照。 申請機車檢驗員檢定之資格不受前項第二款學歷、經歷各目有關科系之限制。 第一項所指之汽車駕駛執照包含國軍汽車駕駛執照。
汽車檢驗員及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科目如下: 一、汽車檢驗員: (一)學科: 1.國文(論文、公文)。 2.道路交通法規。 3.汽車或機車英文專業術語。 4.汽車或機車構造原理。 (二)術科: 1.汽車或機車檢驗實務。 2.汽車或機車丈量。 二、汽車駕駛考驗員: (一)學科: …
檢定各科目之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合格成績如下: 一、國文、汽車或機車英文專業術語各為六十分。 二、汽車或機車構造原理、汽車或機車駕駛理論、汽車或機車構造原理概論各為七十分。 三、道路交通法規為八十五分。 四、汽車或機車檢驗實務、汽車或機車丈量、汽車或機車駕駛技…
…之汽車檢驗或汽車駕駛考驗工作。 執行汽車駕駛考驗時並應領有考驗車種以上之汽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已領有汽車駕駛考驗員證及合格證書且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前,曾參加交通部公路總局舉辦之大型重型機車駕駛技術訓練課程及測驗合格者,經報請交通部認可後,得換發汽車駕駛考驗員證及合格證書,並准其執行大型重型機車考驗工作,不受前項一年以上經歷之限制。
…學科課程者,除開訓當日即有學科課程者於該日陳報,其餘至遲應於學科開課前一日陳報。 四、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學員名冊於結業時立即陳報。 前項第一款招生人數應按配置之教練車數計算,汽車每車十至十四人;機車每車五至七人,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訂定標準。
交通法規與汽車構造教室應分別設置,並備有適當之教學用具。但僅設置機車班之駕訓班,其教室得合併設之。 每一教室容量不得少於三十人多於八十人,平均每一學員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教室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各型教練車除機車外,均應設有雙煞車等安全設備。 教練車車廂兩邊明顯位置應加漆駕訓班班名及斑馬紋,前後並漆有「教練車」之字樣。但機車教練車無須加漆斑馬紋。 駕訓班備置之教練車數量及種類,依其教練場地面積大小比例及…
駕訓班學員訓練期間輕型及普通重型機車駕駛人不得少於三天;大型重型機車、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駕駛人不得少於一星期;小型車職業駕駛人、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人不得少於七星期;小型車普通駕駛人不得少於五星期;小型車普通駕駛人升等小型車職業駕駛人不得少於一星期;大客、貨車及聯結車駕駛人不得少於四星期,每期招生梯次不得超過三梯次。
駕訓班招訓學員,應具下列之資格: 一、參加輕型及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訓練班者,無經歷之限制。 二、參加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 三、參加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學習駕駛證或於開訓一星期內領有學習駕…
駕訓班申請辦理派督考訓練,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核准立案並實際辦理機車、小型車、大貨車、大客車或聯結車駕駛人訓練一年以上未間斷者。 二、師資、教學、設備及收費等事項符合規定者。 三、場地面積應符合第十四條附件三規定之標準,並須設置各種模擬道路、交通管制與考驗設備等…
…一規定為之。 派督考之駕訓班應聘請檢定合格並在公路監理機關實習二十四工作天以上之汽車駕駛考驗員三人以上(同時辦理小型車及大型車派督考訓練者,其所聘請之考驗員須有一人以上具有大型車駕駛考驗員資格);機車駕駛考驗員二人以上。其每期招訓小型車駕駛學員在三百人以上或大型車駕駛學員六十人以上者,應增聘符合前段條件之考驗員一人。 駕訓班辦理路考考驗時,如前項合格之汽車考驗員不足三人、機車考驗員不足二人,公…
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基地,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機車停放者,應達三點五公尺以上。 二、供小型車停放者,應達六公尺以上。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得為五公尺以上;其屬單行道者,得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三、供大型車停放者,應達十公尺以上。但…
…;車道寬度十公尺以上;內側曲線半徑不得小於十公尺。 二、小型車:車位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長五點二五公尺以上;車道寬度單車道三點五公尺以上,雙車道五點五公尺以上;內側曲線半徑不得小於五公尺。 三、機車:車位寬度零點七公尺以上,長二公尺以上;車道寬度一點五公尺以上。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者,不受前項車道寬度及曲線半徑規定之限制。 汽車運輸業者申請設置第一項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專供該業車輛停放…
機械式或塔台式臨時路外停車場之設置,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體式臨時路外停車場之設計、施工、構造及材料設備規格依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立體式臨時路外停車場供機車停放使用時,其車位大小、車道寬度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設置。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車車型組成型態(以下簡稱車型)(Motorcycle configuration):指機車之動力系統(例如內燃機或兼具電動馬達之複合動力等)、基本引擎、燃料供應系統、排放控制系統、變速裝置及慣性質量等…
機車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六條、第七條及本辦法之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核發合格證明。
申請人以引擎族為基本單元申請合格證明,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國產機車由製造者提出申請。 二、進口機車由製造者指定代理人、進口商、進口商聯合組成之公會或進口商聯合組成之非營利事業法人團體提出申請。 三、各級行政機關採購進口機車,應自行或委託得標廠商提出申請。
申請人已取得合格證明之量產機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量產機車均應為合格證明所載之車型,所有影響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有關項目及排放控制系統、元件,必須與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核可事項之資料相符。 二、申請人提供代理商、經銷商…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已取得合格證明之機車實施新車抽驗;有關新車抽驗之測試方式、抽驗車輛之選定、測試結果之判定及其他應遵循規定依附錄四規定辦理,未能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完成新車抽驗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暫停其驗證核章。 新車抽驗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