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教育實驗,指在實驗高級中學內,就下列事項所進行之整合性 實驗: 一、學校制度。 二、經營管理。 三、行政組織。 四、課程教學。 五、學生入學。 六、學生學習成就評量。 七、學生事務及輔導。 八、社區及家長參與。 九、其他依法規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事項。
…師之相關資料。 前條實驗計畫,得依實驗範圍及目的,載明下列事項: 一、實驗課程、內容及教學規劃。 二、學校制度、行政運作及組織型態。 三、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方式。 四、社區及家長參與方式。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其範圍如下: 一、學校制度。 二、經營管理。 三、行政組織。 四、課程教學。 五、學生入學。 六、學生學習成就評量。 七、學生事務及輔導。 八、社區及家長參與。 九、區域合作。 十、雙語課程。 十一、其他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各類促進教育優質之實驗事項。
完全中學學區劃分,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 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定之。
完全中學為建立社區型中學特色,提供學生統整學習,得依高級中等學校 教育實驗辦法之規定辦理教育實驗。
身心障礙學生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輔會鑑定後,由主管機關依社區化就近入學原則適性安置。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之年齡不受前項年齡規定之限制。
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得依社會實際需要辦理左列社會教育工作: 一、開放運動場所、集會場所及圖書閱覽室等供民眾使用。 二、協助社區民眾舉辦各項體育及康樂活動。 三、輔導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 四、舉辦有益於改善社區民俗之活動。 五、其他有關社會教育事項。
特殊教育之教材編選應保持彈性,依據學生能力、特質及需求,考量文化差異,結合學校特性及社區生態,充分運用各項教學設備、科技資訊及社區教學資源,啟發學生多元潛能。
…內小組教學。 (三)跨班級、年級或學校之分組教學。 二、人力或資源運用方式: (一)個別指導或師徒制。 (二)協同或合作教學。 (三)同儕教學。 (四)科技及資訊輔具輔助教學。 (五)社區資源運用。 三、其他適合之特殊教育教法。
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殊教育之實施,準用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七條所定幼兒園相關規定。
特殊教育學校之校舍、設施及其他設備,應合於各級各類教育階段之法規規定;並考量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及學生之特殊需求,符合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融合之目標,本於適性化、個別化、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社區化、無障礙及可及性之精神,提供所需之設施設備及輔助器材。
…各縣 (市) 公共圖書館。 三、台北及高雄市立圖書館,應輔導各該市轄區內之公共圖書館。 四、臺灣省各縣 (市) 立圖書館或文化中心圖書館,應輔導各縣 (市) 所 屬鄉、鎮、市立圖書館及社區村里閱覽室。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結合特殊教育機構及專業人員,提 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支援服務,其項目如 下: 一、評量支援服務包括學生之甄選、鑑別及評估安置之適當性等。 二、教學支援服務包括課程、教材、教學、教具、輔具、輔導及學習評量 等。 三、行政支援服務包括設備、人員、社區資源、評鑑、相關專業團隊運用 及特教知能研習等。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工作項目為提供該轄區學校特殊教育諮詢、研習及教 材、教具、輔具、評量工具等之蒐集、交流與出版,必要時得協助特殊教 育人力規劃分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結合社區各項資源,建立人力及社區資源資料庫,提 供學校使用。
…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師獎勵、諮詢與協助、研習與進修 並運用科技減少其作業負擔、減少班級學生數及行政工作等措施。 八、安排普通班學生與身心障礙學生各項互動之活動。 九、邀請學生家長及社區人士擔任志工,協助推展各項身心障礙有關活動 。
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支持服務,準用本辦法幼兒園相關規定辦理。
…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在學校顯現學業、社會、人際、生活或職業學習等適應有顯著困難。 三、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四、前二款之困難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及輔導所提供之介入成效有限,仍有特殊教育需求。
學校運動設施在不影響教學、選手培訓及校園安全之原則下,應配合開放,提供社區民眾體育活動使用,並予適當之輔導。
學校運動設施開放之管理,由學校自行或與社區共同成立管理委員會為之。 學校運動設施係由民間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參與經營者,應由學校、民間廠商依契約及營運計畫執行監督。 第一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委員為無給職,並得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園區內社區用地限供園區事業、管理局及依園區條例第九條設立之事業機 關以及依第二十六條設立之學校,學術研究機構之從事人員住宅及其相關 設施之用。 管理局及依園區條例第九條、第二十六條設立之事業機關,學校、學術研 究機構或經管理局核准設立之其他營利事業,亦得在社區用地內興建辦公 營業處所或學校、學校研究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