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徵收之出租耕地,其應給承租人之損失補償,承租人拒絕受領或 逾期不具領者,經依法提存後,由地政機關逕行註銷租約之全部或一部。
…係指依本條 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徵收確定之土地原所有權人。 所稱『房屋之原所有權人』,係指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一併徵收之房 屋所有權人。 所稱『耕地承租人』,係指依三七五減租條例訂有三七五耕地租約或依公 有耕地放租辦法承租公有耕地之耕地承租人。 第二項所稱,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永久性建築物,供住宅或營業用 者而言。 第二項所稱房屋之原所有權人,由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於徵收…
興辦工業人承租之工業用地,經依本條例第八十條規定終止租約時,其土 地之處理,準用前條規定辦理。
經編定公告為工業用地之公有出租耕地終止租約者,對承租人之補償,於 出售或出租該公有土地之售價或租金項下撥付。
…或租、購建築物之日起六十日內,照核配面積簽訂租、購契約,約定期限二十年以下,期滿得續約。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自訂約之日起,依約繳納租金或價款,並負擔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但經園管局或分局於投資案核准後,租約簽訂前使用該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繳納。 前項在區內營業之事業預購新建之建築物者,以新建完工通知到達之日為核配起算日。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者,應於租約訂立後六個月內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許可,領有建造執照後,動工興建,並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未依前條規定動工興建建築物並如限完工或未於核定之投資期限完成者,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得終止土地租約,並由園管局廢止其投資案,已繳租金不予退還,土地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收回另行處理;如該地上已有工事或變更地貌之情形時,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應於限期內恢復原狀;如未於限期內恢復原狀者,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得…
私有建築物被徵購後,其原租用之土地,管理處於徵購價款發給完竣之日 ,終止租約收回之。
各事業申租土地,經核定後,應於三十日至管理處或分處簽訂租約,同時 依約繳付租金,逾期視為棄權,原核配之土地即不予保留。 訂約前,曾經特准先行劃定使用範圍之土地,其租金應溯至通知核准使用 之日起計繳。
本社區土地租期訂為每期十年,期滿原承租人得申請更新租約。
申租土地經本處核定後,申請人應於接獲核准通知十日內來處繳納一年地 租額之保證金,並同時簽訂租約,依約繳付租金,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前項保證金於宿舍建築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時無息發還。
租用之土地,應自訂約之日起三個月內按核定計畫動工興建房屋,逾期未 動工,亦未向本處請准延期者,原租約即予終止。除由本處收回土地外, 並沒入前條所繳之保證金。
承租人於租約有效期間內,對承租之土地如全部或一部分不繼續使用時, 應自行申請退租,不得分租轉租或頂讓。違約者除提前終止其租約外,並 依租約規定收取當年度租金之四倍違約金。
開發投資興建人應於簽訂開發投資興建合約後三十日內簽訂土地租約,依約繳付租金。
開發投資興建人租用之土地,應自土地租約簽訂之日起六個月內,按核定開發投資興建計畫申請建造執照;不能於期限內申請時,應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延期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園管局或分局除收回土地外,已繳租金及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前項建築物應自簽約之日起三年內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逾期未取得者,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並終止土地租約及解除開發投資興建契約。
開發投資興建人施工途中如因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繼續興建時,得經園管局或分局同意停工,另行協商善後事宜;因開發投資興建人之故意或過失無法進行,而致園管局或分局發生損害時,應依法負賠償責任,並由園管局或分局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及無償取得未完成建築物所有權,或由開發投資興建人自行拆除所有工事。
承租人於租約有效期間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園管局或分局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已繳租金不予發還: 一、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 二、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逾四個月。 四、承租人其他違反租賃契約之情事。 前項租約終止後,地上建築物應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如不自行拆除,經園管局或分局通知後六個月內仍不拆除完成者,該地上建築物所有權由園管局或分局無償取得。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於園管局或分局通知核配出租土地之日起六十日內照核配面積簽訂租約,同時依約繳納租金。 前項租約簽訂前,曾經核准先行使用土地者,其租金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計繳。
…及費用應約定開始計收日期如下: 一、長期土地租金: (一)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自訂約之日起計收。 (二)預購新建建築物者,自新建完工通知到達之日起計收。 (三)經園管局或分局於投資案核准後,租約簽訂前使用該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計收。 二、短期土地租金:自簽訂短期土地租賃契約之日起計收。 三、公共設施建設費用: (一)已開發區域:自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訂約之日起計收。 …
區內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於每月末日前繳納,如有逾期,按下列約定辦理: 一、逾期一個月未滿二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五違約金。 二、逾期二個月未滿三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 三、逾期三個月未滿四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十五違約金。 四、逾期四個月仍不清繳租金、費用及違約金者,除追收外,得終止租約。 前項逾期情形,園管局或分局應分別以書面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