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超限利用之山坡地。 十、其他依法令規定不得出租之土地。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出租或曾成立租賃關係之土地,仍作養殖使用者,得出租予最近一次租約之原承租人或其繼承人;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國有養地租約之土地,仍作養殖使用,原承租人依該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終止租約後重新申請承租,其符合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逕予出租對象者,得予出租。但法令另有…
…計畫劃設之自然保護區。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不得出租之土地。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出租或曾成立租賃關係之土地,仍作建築使用者,得出租予最近一次租約之原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但法令另有規定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應收回者,不再出租。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死亡,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繼承換約。但不可歸責於繼承人或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展期。 違反前項規定,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造林地租約,由出租機關通知繼承人於一個月內申請繼承換約,未配…
…理: 一、法院拍賣或強制執行: (一)檢附拍得之股票及過戶申請書,法院拍賣筆錄及權利移轉證明,並附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 (二)股票及過戶申請書出讓人蓋章欄,得以法院權利移轉證明代替之。 二、繼承過戶:由繼承人填具過戶申請書在股票背面受讓人欄簽名或蓋章,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繼承系統表(由申請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至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自行擬定,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公司應受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辦理股票之分割換發;公司受理股東申請辦理未滿千股之不定額股票之分割換發,除其以繼承關係取得者外,得酌收費用。
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及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四、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五、履約方式;上市或上櫃公司應以發行新股或交付已發行股份擇一為之。但興櫃股票、未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以發行新股為之。 六、認股價格之調整。 七、…
發行人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於發行辦法中訂定下列有關事項: 一、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既得條件、發行股份之種類及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 二、發行總額。 三、員工之資格條件及發放審核程序。 四、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五、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前項第三款員工之資格條…
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法院完成設立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將 捐助之財產全部移歸法人,並由教育法人報本部備查。
體育法人於完成設立登記後,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將捐助之財 產全部移歸法人,並報由主管機關查核。 體育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不得以自然人名義為之。
…取月獎助金。 受獎人選擇依第一項但書規定領取月獎助金後,變更領取方式者,應扣除前已領取金額後,以餘額一次領取。 受獎人領取月獎助金,於領取總額未達一次領取獎助金金額前死亡者,餘額應納入遺產,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之。 第一項受獎人獲主辦單位通知遞補為帕運會第一名時,其獎助金之計算,適用原獲獎時規定,調整應領取之獎助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維持為一次領取者:應補發之獎助金扣除前已領取金額後,…
…學金。 受獎人選擇依第一項但書規定領取月獎助學金後,變更領取方式者,應扣除前已領取金額後,以餘額一次領取。 受獎人領取月獎助學金,於領取總額未達一次領取獎助學金金額前死亡者,餘額應納入遺產,由其繼承人依民法規定繼承之。 第一項受獎人獲主辦單位通知遞補名次時,其獎助學金之計算依所遞補名次,適用原獲獎時規定,調整應領取之獎助學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維持或調整為一次領取者:應補發之獎助學金…
領受死亡慰問金之領受權人、領受順序及領受權之喪失等,依民法繼承之規定。
…察人者,其名冊、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 件、願任監察人同意書及其印鑑清冊。 六、財團法人、董事之印鑑清冊、董事及監察人親屬關係表。 七、董事會會議紀錄。 八、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移轉捐助財產為財團法人所有之同意書 。 九、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說明書。 十、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訂明名冊應載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籍貫 (出 …
…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身分證 明文件。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置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六、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同意於文化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 產移轉為文化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七、文化法人及董事之印鑑清冊。 八、所有董事、監察人互相有親屬關係者,其關係系統表。 九、業務計畫及…
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完成法院設立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將 捐助之財產全部移歸文化法人,並由文化法人報本會備查。
受感訓處分人因教育、訓練或作業受傷或罹病而致死亡者,應給予卹金, 其卹金應支付其繼承人。 受感訓處分人因教育、訓練、作業受傷或罹病致結訓後難以營生者,得聲 請核發救助金。但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之卹金及第二項之救助金核發標準,由最高治安機關定之。
補償金應由收容人本人或最近親屬領受,死亡者機關應通知繼承人領受,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前項補償金之發給,經受通知人拋棄或通知後逾六個月或公告後逾一年無人領受者,歸入作業基金。 補償金由最近親屬領受時,應按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發給之。
…,經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審查會審核同意,認該檢舉內容對查獲貪污瀆職案件有直接重要幫助,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得依附表之標準給與十分之一獎金。 檢舉獎金於扣除應繳稅額後給與之。 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 給與之獎金,除有第十一條規定情形外,不予追回。
檢舉人誣告他人貪污瀆職,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受理檢舉機關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前項情形,檢舉人死亡者,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