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嫌貪污之罪,經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或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者。 三、涉嫌前二款以外之罪,經第一審判有罪,並褫奪公權或第二審判決有 罪者。 四、被通緝者。 前項人員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羈押或在執行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刑事處分中 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並依前項程序辦理。 前二項人員,經刑事判決確定,如非第三十二條應予解除職務者,應許其 復職。
民事、刑事紀錄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事項。 二、關於案卷及文件之點收、資料輸入與人犯羈押資料輸入事項。 三、關於輸入全國前案及被告在監所、戶役政、全國前案等資料之查復事項。 四、關於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與提押票等製作事項。 五、關於案件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關於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
值日法官應辦下列事項: 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 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 三、因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或協尋案件。 四、聲請提審事件。 五、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聲請之案件。 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之案件。 七、應急速處分之勘驗事件。 八、緊急保護令聲請事件。 九、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
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事項。 二、關於案卷及文件之點收、資料輸入與人犯羈押資料輸入事項。 三、關於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與提押票等之製作事項。 四、關於案件文稿之撰擬事項。 五、關於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之證物保管事項。 六、關於裁判或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
…,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視為不遲延事件: 一、依行政訴訟法、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停止訴訟程序。 二、當事人在營服役或羈押、執行,不能到場辯論,而又未委任訴訟代理人。 三、當事人因隨船出海作業,不能於三個月內到場辯論,而又未委任訴訟代理人。 四、當事人因患重病或重傷在治療中,不能到場辯論,而又未委任訴訟代理人。 …
管收所應設男女所房,分別收管男女被管收人。 附設於看守所之管收所,應與刑事被告之羈押處所隔離。
被管收人財物、書信、接見、送入品、衛生、醫治、死亡等事件,準用羈押法之規定。
計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數,應將開釋當日計算在內。 補償決定,應將據以決定補償金額所審酌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受害人所受損失、受害人經命具保後逃亡或藏匿、故意干擾證據調查或其他事由而可歸責等一切情狀,具體記載於決定書。 對於逾決定補償金額之請求,應以決定駁回之。
決定書主文得僅記載補償之總金額,無庸就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期間之金額,分別諭知。 依本法第十條第三款為分期支付者,決定書主文除應記載補償之總金額外,另應記載分期支付之方式及金額,惟無須為支付利息之諭知。
公設辯護人辦理案件,應備指定辯護案件登記簿,接見羈押被告簿、調卷簿、出庭日期簿、送達文件證明簿、卷宗歸檔簿及其他必要之簿冊,各該簿冊得以電子資料或電腦文件代之。 前項辯護案件登記簿,應於每月終統計該月舊受、新收、已結未結之件數,並於次月三日前送所屬法院院長核閱。
…職異動,由中央選 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改派之。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予以免 派: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背法令或廢弛職務。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職異動,由中央 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改派之。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予以免 派: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背法令或廢弛職務。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應受徵兵檢查役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能如期受檢時,應由役男或有行為能力之家屬於徵兵檢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檢查: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四、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五、已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出境,期限尚未屆滿者。 六、其他因不可抗力事由,而無法受檢者。
役男之家屬有左列情形者,免予列計: 一、因案羈押或判處徒刑在執行或在管訓感化中者。 二、失蹤並經戶籍登記有案者。
…額:戶籍遷出並接獲遷入地列額通知者。 三、保留徵額: (一) 查尋人口。 (二) 出境未歸,尚未喪失國籍者。 (三) 戶籍遷出,尚未接獲遷入地列額通知者。 (四) 因案在監、院、所羈押、服刑、執行感訓或保安處分者。 役男於轉錄之基準日前已設戶籍者,由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 所主動列額並辦理身家調查,不需辦理會查。基準日以後戶籍異動 …
… 一、直系血親。 二、配偶或配偶之父母。 三、兄弟姊妹。 前項第三款規定之親屬,以得予緩召者年滿十八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第一項規定之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列計: 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或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中。 二、失蹤,並經戶籍登記有案。 三、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 前項各款情形,於應召集入營前已消滅者,應恢復家屬之計列。
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得予緩召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或受羈押處分中者,應於接到召集令時,由本人或其戶長檢具必要證件,向戶籍地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申請緩召。 二、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其緩召應依司(軍)法機關之通知辦理。
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計: 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中,或正接受感化教育。 二、失蹤經警政機關受理有案逾六個月或遭遇特別災難失蹤經證明。 三、育有子女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四、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時,未設…
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計: 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或受感化教育中。 二、失蹤經警政機關受理查尋人口有案逾一年,並經財稅機關或全民健康保險機關查證自失蹤之日起最近一年無相關資料。但遭遇特別災難失蹤經證明者,不在此限。 三、育有子女…
…役。但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三階段服役期間之工作收入扣除其戶籍所在地當年最低生活費後之淨額,應予列計。 二、榮民領有院外就養生活費。 三、在學領有公費或於境外就學。 四、入獄服刑、因案遭受羈押或依法受拘禁。 五、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但遭遇特別災難失蹤經證明者,不在此限。 六、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並負擔其全部費用。 七、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