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船舶、機械修造執行事項。 二、接受委託代辦工程修造執行事項。 三、修造人力工作分配、協調、管理事項。 四、船舶、機械修造工程施工監督及驗收事項。 五、修造機工具維護、保養及汰換、管理事項。 六、工程資料製作整理保管事項。 七、工業安全執行與防範事項。 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訓練宣導及職業災害處理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緊急應變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事項。 二、規劃、督導各部門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事項。 三、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事項。 四、規劃、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
… 一、船舶靠泊船席位置、帶解纜作業、連繫協調、資訊處理與作業計費事項。 二、船舶帶解纜作業、給水作業承攬商之管理、查核、監督、設備改善事項之執行事項。 三、纜工管理、調派暨承攬商等勞工安全衛生職業災害等管理事項。 四、船席改善事項建議,港務設施機具遇海事事件損害之通報、簽證與協助索賠等事項。 五、纜船、纜事、無線電通訊設備、物料等之增添、保養、改善、管理等執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業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商港設施經營管理事項。 二、商港營運發展企劃事項。 三、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拖駁船業經營許可事項。 四、港埠業務費計收事項。 五、商港服務費收取事項。 六、旅客服務事項。 七、客戶服務事項。 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訓練宣導及職業災害處理事項。 九、辦理港埠作業委託事項。 十、專戶經理人之聯繫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業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商港設施經營管理事項。 二、商港營運發展企劃事項。 三、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拖駁船業經營許可事項。 四、港埠業務費計收事項。 五、商港服務費收取事項。 六、旅客服務事項。 七、客戶服務事項。 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訓練宣導及職業災害處理事項。 九、棧埠設施維護管理事項。 十、棧埠業務調派申請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 三、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擬訂及宣導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督導、實施事項。 五、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及實施健康管理事項。 六、督導實施作業環境測定與危險機具定期檢查事項。 七、辦理職業災害統計與督導調查、處理事項。 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之蒐集與建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計事項。 四、旅客服務中心設施、設備維護及管理之建議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劃及督導事項。 六、安全衛生設施、設備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七、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劃及實施事項。 八、職業災害調查處理及統計事項。 九、勞工健康檢查配合作業及提供勞工安全衛生諮詢服務事項。 十、裝卸作業勞工安全衛生之督導建議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十五款之特別獎金。 二、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三、醫療補助費、船員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四、船員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五、婚喪喜慶由雇用人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六、職業災害補償費。 七、船員保險及雇用人以船員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八、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伙食費及誤餐費。 九、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動主管…
本辦法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包括下列各款事項: 一、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 二、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 三、職務再設計。 四、職業輔導評量。 五、職業訓練。 六、就業服務、追蹤及輔導再就業。 七、其他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相關研究事項。
本辦法職業重建之對象,指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由醫師診斷為職業傷病,致工作能力降低或喪失者。
第三條第二款所稱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指為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復工,提供工作分析及功能性體能測驗,並進行增進其生心理功能之治療、復健及訓練。 申請辦理前項工作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 二、置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一人以上。 三、個案管理每月服務量,每四十人置個案管理員一人,不足四十人以四十人計。
申請辦理前條工作之單位,應依職業災害勞工工作能力之恢復狀況,擬訂復工計畫,協助其復工。
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職務再設計,指協調改善工作環境或工作機具設備、調整職務內容、工作方法及條件或應用就業輔助器具等措施,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提高工作效能。 申請辦理前項工作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 二、置職務再設計或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服務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之大學校院社會…
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職業輔導評量,指為瞭解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及生理狀況等所實施之評量,以提供具體就業建議,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適性就業。 申請辦理前項工作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
申請辦理第三條所定二款以上之服務者,應以個案管理方式為之。 前項個案管理指依職業災害勞工需求,提供資源整合、連結等服務工作。
…列資格之一: 一、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或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領有證書。 二、大專校院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復健等相關科系所畢業。 三、大專校院非前款相關科系所畢業,從事職業災害勞工或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滿一年,工作績優,且經專業訓練滿八十小時,或經專業訓練滿一百六十小時。 四、高中職畢業,從事職業災害勞工或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滿二年,且經專業訓練滿二百四十小時,或高中職畢…
職安署受理申請案件,應依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核。 職安署就前項審核後之案件,應組成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予以審議,並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前一年度補助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職安署於審核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時,應考量年度職業災害預防重點事項、經費、實施計畫預期效益,決定補助額度。
本辦法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