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者,其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僱用合格繼任人員或委託檢驗維護業,並檢附申請書、原登記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依第五條僱用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解僱或離職。 二、與委託之檢驗維護業終止契約。 三、委託之檢驗維護業停業、歇業或解散。 用電場所負責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時,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檢附相關證明文…
…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起消費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二、補助經公告之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有關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 三、補助勞工因檢舉雇主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行為,遭雇主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所提之回復原狀、給付工資及損害賠償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四、補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獎金。 五、補助促進食品安全之相關費用。 六、管理及…
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查詢結果,得知短期補習班人員有本法第九條第八項規定之情事,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於聘用或僱用前查詢得知,應函知短期補習班不得聘用或僱用。 二、在職期間查詢得知屬本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者,應函知短期補習班辦理解聘或解僱,或屬依本法第九條第七項規定者,應廢止短期補習班之立案。
… 調查屬實之案件經有管轄權機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後,地方主管機關應送地方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由地方主管機關組成之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依本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認定是否構成應予解聘或解僱之情事,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之期間。該委員會必要時得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後,認定之。 前項之調查及認定,得準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及第五章之規定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地方主管…
學校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或認定委員會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之程序認定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認定短期補習班之教職員工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事時,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負責人解聘或解僱該教職員工。 二、認定短期補習班負責人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事時,地方主管機關應廢止短期補習班之立案。
…關複核後,登錄至本資料庫中。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查詢現職短期補習班人員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時,應登錄至本資料庫。 短期補習班人員經認定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各款之情事而受解聘、解僱或自行辭職、逕行離職者,其服務之短期補習班應於知悉其離職後三日內,檢附下列資料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其於認定前自行辭職、逕行離職者,亦同: 一、短期補習班解聘、解僱之書面通知或不適任人員自行辭職、逕行…
教保服務人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其任職幼兒園應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將退休、資遣、免職、解聘或解僱處理情形,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本辦法所稱揭弊者,指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下列行為而受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 一、向各級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公私場所違反本法之行為。 二、擔任公私場所違反本法行為之訴訟程序之證人。 三、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
本辦法所稱揭弊者,指運作人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下列行為而受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 一、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 二、擔任違反本法行為之訴訟程序之證人。 三、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
下列事件,由勞動專業法庭(以下簡稱勞動法庭)處理: 一、關於勞動事件之調解、訴訟、保全程序等事件,及其相關裁定事件。 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核定事件,及關於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事件。 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協議核定事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勞動法庭辦理之事件。
…事或經認定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聘僱或派兼前:函知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不得聘僱或派兼。 二、於在職期間:函知課後照顧班及中心辦理解聘、解僱或免兼。 課後照顧中心負責人經查詢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事或經認定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許可設立前:不予許可設立。 …
…會、認定委員會或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報中央主管機關複核。 前項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經查詢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事或經認定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而受解聘、解僱或自行辭職、逕行離職者,其服務之課後照顧班及中心應於知悉其離職後三日內,檢附下列資料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其於經查詢或認定屬實前離職者,亦同: 一、課後照顧班及中心解聘或解僱之書面通知或不適任人員自行…
…,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一、以登記執照借與他人使用。 二、擅自減省工料或未經核准擅自施工因而發生危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三、工程投標有違法情事,代表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四、應聘人員解僱或離職後三個月內未補足人數,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五、未於停業期限屆滿前,申請恢復營業。 六、依其公司或商業登記,經營主體已解散或不存在。 除前項第五款或六款情形外,經撤銷或…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職務上不利處分,指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對勞工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處分者,無效。 雇主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為第一項處分者,受處分之人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救濟之;受處分之人為勞工者,並得依所得適用之勞動法令主張其權利。 勞動部應與司法院密切合作,致力向雇主與勞工宣導維護勞工參與審判權利事宜。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時,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有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比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