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應輔導校內之外國留學生工作事宜,除於其畢業、退學或休學時函報 教育部外,如於工作期間有重大違規或成績低落情事,亦應專案報由教育 部依本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撤銷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全運會期間,承辦單位應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運動禁藥教育、宣導及執行工作。 參加運動競賽之運動員,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撤銷本次全運會參賽資格;已參賽者,撤銷其成績及所得之獎勵。
全民運期間,承辦單位應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運動禁藥管制之教育、宣導及執行工作。 參加全民運運動競賽之運動員,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運動禁藥相關管制規範規定辦理外,並撤銷本次全民運參賽資格;已參賽者,撤銷其成績及獎勵。
…、運動禁藥:指世界運動禁藥管制機構所公布之禁用物質及禁用方法。 三、運動禁藥管制:指運動禁藥教育、宣導、輔導、防治、行蹤登錄、治療用途豁免、檢測(包括藥檢分配計畫、檢體採樣與處理、實驗室分析等)、違規調查、審議、管制決定、申訴、執行及其他管制相關活動。
全大運期間,執委會應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運動禁藥管制之教育、宣導及執行工作。 參加運動競賽之運動員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前項辦法規定處理外,並撤銷其參賽資格;已參賽者,撤銷其成績及所得之獎勵。
大運會應辦理運動員違規用藥檢驗,參賽選手不得拒絕,拒絕接受檢驗或 經檢驗證明違規用藥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應得之獎勵。 前項有關運動員用藥檢驗規範,由籌委會另定之。
全中運期間,執委會應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運動禁藥管制之教育、宣導及執行工作。 參加運動競賽之運動員,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運動禁藥相關管制規範規定辦理外,並撤銷其參賽資格,已參賽者,撤銷其成績及獎勵。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使用情形不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其使用情形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衛生之虞。 二、廠房不依原計畫使用。 三、廠房或倉庫有半數以上空置期間逾管理局之規定。 四、其他違規使用經管理局查明。
附設勒戒處所之醫院發現受觀察、勒戒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原移送機關,將其移回(軍事)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 一、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收容。 二、暴行、攻擊醫療人員或重大違規。 三、觀察、勒戒期間涉嫌施用毒品。 四、其他重大因素須移回(軍事)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者。
監獄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之區隔者,其區隔期間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區隔期間,相關受刑人之教化、給養、衛生醫療、接見通信及其他處遇,仍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受刑人與監督機關間,因依本法第一百十條規定提起申訴時,除依該條所定準用相關規定外,其申訴審議資料不得含與申訴事項無關之罪名、刑期、犯次或之前違規紀錄等資料;且監督機關申訴審議小組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申訴人主張之拘束。
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四項所稱未出監前,指受刑人尚未離開監獄而言,包含在監內接續執行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等刑罰,尚未出監者;所稱發生重大違背紀律情事,指受刑人發生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經依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受移入違規舍之懲罰。
累進處遇審查會對於受刑人之成績分數、編級、進級、降級、違規事件等項應切實審核,必要時得請承辦人員列席備詢。 前項會議紀錄提經監務委員會審定後,一併報請法務部核備。
看守所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為調查被告違規事項,對相關被告施以必要之區隔者,其區隔期間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區隔期間,相關被告之生活輔導、給養、衛生醫療、接見通信及其他處遇,仍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受刑人進至第一級後無違規紀錄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准其外出。
對於受感訓處分人,為促其改過遷善,適於社會生活,應分為數個等級, 以累進方法處遇之。但因違規情節重大,認為不適宜者,經所務委員會決 議,得暫緩累進處遇。
凡難予矯治或性行惡劣在一年內違規三次以上之受刑人,經監務會議決議 ,報經監督機關核准者,得移送於高度安全監。
經濟部水利處設第一至第十河川局 (以下簡稱各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文及規劃基本資料之測驗、調查及其資料統計分析、管理與河川排 水及海堤治理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工程之勘測、設計、工務行政及監工等事項。 三、河川、排水、海堤管理、河川海堤區域之勘測、工程用地取得及違法 違規行為之預防與取締處罰等事項。 四、器材之供應支配及運輸保管事項。
經濟部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管理新店溪青潭水源 、水質、水量保護區,掌理下列事項: 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工礦及土石採取管理、觀光遊 憩管理、林業經營、林地管理、違規行為之查報取締及其他與水源水 質水量相關事項。 二、集水區治理、河川治理、山坡地保育利用、環境改善維護、水質污染 等之公害防治、下水道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投資審議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投資相關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擬議。 二、投資相關業務之管考及統計分析;違規投資案件之處理。 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之審核。 四、國外投資與對港澳地區投資、對大陸地區投資及技術合作之審核。 五、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商務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