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而離職退保時,給與養老給付。 養老給付之請領方式及給與標準如下: 一、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但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二、養老年金…
…老給付不得繳回;其原有保險年資不得合併計算。其再次符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合併各次計給養老給付,不得超過養老給付上限。 被保險人領受養老給付已達養老給付上限後再加保者,日後退休(職)、資遣或離職退保時,不再發給養老給付。但再加保期間未領取本保險其他給付者,其自付部分之保險費應加計利息發還。 被保險人符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應自符合條件之日起三個月內選擇請領或不請領;逾期未作選擇者,…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犯刑法瀆職罪,或於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依所適用人事法令應予免職、解聘或撤職;於處分前離職者,亦同。 三、依所適用人事法令應予停職(聘)或休職,且未依法復職;於處分前離職者,亦同。 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請領之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應自申請之日起發給。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
公務人員眷屬除已參加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私立學校教 職員保險者外,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可享 受免費或減費醫療之具有現役軍人眷屬身分或退伍軍人及其眷屬身分者, 得依本條例規定,自願參加本保險。但於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 不得中途退保。 本保險期限自承保之日起,至該公務人員離職之日止。
…,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 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時,其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休之年資,應一次發還 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 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 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已按公營事…
依本法退休、資遣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任職 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 或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 。 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 之年資,應…
依本法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如再任公務人員時,無須繳回已領之退休金 、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其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 時不予計算。 曾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年資 …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而未經停(免) 職,或未經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者,於依本法 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時,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 ;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 離給與。 二、經…
請領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等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 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前項之離職退費人員如轉任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依勞動基準法、勞 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者,其依…
…資,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亦得採計為退休、資遣年 資。 公務人員具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設立之托兒所納編前保育 員任職年資,應予併計退休年資。但因該年資不具備公務人員資格且已支 領離職互助金,不再計算退休給付。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一次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等級,按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 員本(年功)俸加新臺幣九百…
…由各級政 府編列預算支付之。 第一項共同撥繳費用,按政務人員月俸額加一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之 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政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三十 五年後免再撥繳。 政務人員離職時不合請領退職酬勞金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 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如經領回者,嗣 後再任政務人員,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核計年資領取退職酬勞金。 第一項基金之…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經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支付第一條所定人員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之退費,或其遺族之撫卹金、撫慰金及遺屬金。 二、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發還事業機構之款項。 三、本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 前項第三款所需費用包括為提高經營績效所…
第一條所定人員或其遺族依第四條規定領取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遺屬金、資遣給與、中途離職者之退費及其孳息,屬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付基金費用年資所計得部分,免納所得稅。 退撫基金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前項退撫基金免課稅捐施行前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辦理。
依本法撫卹之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任職 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 或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 。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 員之年資,…
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
…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致無法給予加班費,除公務人員離職或已亡故者,仍計發加班費外,應給予第一項之獎勵。公務人員遷調後於期限內未休畢之加班時數,亦同。 加班費支給基準、第二項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之級距與下限、第三項補休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營事業機構主計人員,按其關於歲計、會計、統計之資歷任用,並應分別適用其所在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法規,不得選擇任用制度。 現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之主計人員,因職期輪調交通事業機構且未具相當資位任用資格者,或職期輪調交通事業機構以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職務歸系有案之職務者,及公營事業機構現職主計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者,均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繼續任用至其離職為止。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營造業應即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三個月內依規定另聘之。 前項期間如有繼續施工工程,其專任工程人員之工作,應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等級、類別且未設立事務所或未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或營造業之建築師或技師擔任。 前項之技師,應於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
下列人員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 一、國家機密核定人員。 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 三、前二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 前項第三款之期間,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視情形延長之。延長之期限,除有第十二條第一項情形者外,不得逾三年,並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所列人員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