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董(理)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經理離職或發生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且無符合第七條第二項資格之人選可代行其職務。 二、保險業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命令解除總經理職務,且無符合第七條第二項資格之人選可代行…
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離職、資遣或留用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養老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保投保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所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標準結算補償金。原依公務人員保險法投保…
移轉為民營型態後之留用人員,於移轉民營當日已投保公保滿三十年以上者,其原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費受補助之利益,於公教人員保險法相關法令未修正停止此項補助前,該項自付保費,由補償金支付。 前項自付保費受補助之利益,由移轉為民營型態後之事業按月代辦補償,並補償至前項留用人員離職或退休為止。
…業務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配置適足及適任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該等人員應為專任,非經申報本會,不得執行業務。 前項之業務人員,不得有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 第一項之人員於該信用評等事業離職後一年內,如任職於曾參與評等案件之受評等機構或受評等標的之發行機構、創始機構、安排機構或證券承銷商者,信用評等事業應即時檢視其過去曾參與評等案件之評等結果適當性,若有影響應即時公告利益衝突情形及對於…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業務人員,應參加證期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 與在職訓練。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 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其訓練之內容及期 間,由證期會定之。 未參加第一項訓練或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 ,不得充任業務人員,並由同業公會註銷其業務人員登記。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應參加本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證券商並得依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所定在職訓練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自行辦理在職訓練。 初任及離職滿三年再任之證券商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每三年參加在職訓練。 前項訓練之內容及期間,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之。
… 三、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及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四、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五、履約方式;上市或上櫃公司應以發行新股或交付已發行股份擇一為之。但興櫃股票、未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以發行新股為之。 六、認股價格之調整…
…支出。 三、員工福利費用: (一)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應認列之相關費用。包括短期員工福利(如員工之薪資、勞健保費用之提撥等)、退職後福利(如退休金等)、其他長期員工福利(長期服務休假等)及離職福利(如優惠退休辦法等)。 (二)證券商依內部規範或僱用契約與員工約定之退休後優惠存款利率超過一般市場利率所產生之超額利息,於員工退休時,應即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 四、折舊及攤銷費用:…
期貨經紀商之業務員,應參加本會或本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 職訓練。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之業務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 人員應每二年參加在職訓練。 前項訓練之內容及期間,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之。
證券業及期貨業進用資訊作業人員時,應由其填具保密切結書;離職時取 消其識別碼,並收繳其通行證、卡及相關證件。 證券業及期貨業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資訊保密及安全防護教育訓練。
期貨商之業務員,應參加本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期貨商並得依同業公會所定在職訓練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自行辦理在職訓練。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業務員者,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每二年參加在職訓練。 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前半年內已參加經本會認定之職前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起半年內登記為業務員執行…
本館籌備處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本規程 所列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部為辦理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收支、管理、運用事項之監督及考核業務,設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出差,應指定佐理人員代理,無佐理人員者,得由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派員代理。 前項人員離職時,應辦理移交手續,將會計憑證、會計報告、會計簿籍等相關檔案資料於移交之日,列入移交清冊後交付後任。
本部所屬機關學校首長更迭與各單位主管人員暨經管人員離職異動,均應 遵照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與本規則之規定辦理交代。
本法所稱初聘,指合格教師接受學校第一次聘約或離職後重新接受學校聘約者。
…辦者,應由學校法人董事會擬訂停辦計畫,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停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停辦之原因。 二、學校基本資料。 三、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及校產之處理規劃。 四、現有教職員工之離職、退休及資遣等相關規劃。 五、現有學生授課及轉學輔導規劃。 六、學校債務清償或政府獎補助及委辦經費處理規劃。 七、學校法人停辦所設學校後之法人後續規劃。 八、其他有關停辦事務之規劃。 前項…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停辦時,該學校法人應依教師法、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等相關法令及學校停辦計畫辦理教職員工之安置及離退。 在校學生安置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學校主管機關得考量停辦學校所在地域、系科對應及其他私立學校提出之安置配套等條件,協助在校學生分發至其他私立學校。
校長於聘期中屆齡退休,聘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但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經遴選會審議通過,得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校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規定指派適當人員代理;必要時,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出缺學校校長遴選。
專任教練之聘僱、差假、薪給、保險、離職、撫慰等,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聘(僱)人員(以下簡稱約聘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專任教練屆滿六十五歲者,其約聘(僱)契約應即終止,不得再聘僱。 專任教練經核准兼課或在職進修者,應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及契約規定辦理請假(慰勞假或事假)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