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教職員已達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服務學校仍需其任職,而自願繼續 服務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延長之,至多五年。
…(職 、伍)法令規定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並依第二項規定辦理移撥,始得 併計年資。 教師經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其修正施行前之相關法令、教師法及相 關法律同意借調至民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行政院設立或指定處理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財團法人辦理留職 停薪之年資,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時,比照第三項規定補繳退休撫卹基 金費用,始得併計年資。 前六項撥(補…
…定辦 理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服務人員。 二、教育部依法令規定資格介派至公、私立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 教師。 三、幼稚教育法施行後,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納編之公立幼稚園合格 園長及教師。 前項第二款護理教師之退休金,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前之任職年 資,由公庫支給;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後之任職年資,由退休撫 卹基金支給…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依本條例撫卹之教職員,以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規定資格任 用,經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為限。
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增加一次撫卹金額;增加標準,由教 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教職員在職亡故者,應給與殮葬補助費;其標準由教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所稱私立學校,係指依照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者而言。
… 二、教師須符合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之資格。 三、職員須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前項教、職員在本條例公布以後到職者,申請參加本保險之年齡,不得超 過六十五歲。 …
本保險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私立學校申請為本保險之要保學校,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函銓 敘部備查。
經核准要保之學校,應於核准後一個月內為其所屬教、職員辦理要保手續 ;逾期未辦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究責任。 私立學校經核准為要保學校者,其所有合於第三條規定之教、職員應一律 參加本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自辦妥要保手續之日起算。
前條被保險人自付之保險費,由各要保學校按月扣繳,連同學校負擔及政 府補助之保險費,於當月十五日以前一併彙繳承保機關。 要保學校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三十日; 如在寬限期間仍未繳納者,除通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外,依法訴追,並自 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未繳清前,暫停給付。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獲前項通知後,應即查明原因,必要時得視其情節對 要保學校予以處分。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國民小學校長應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至少三年,及…
國民中學校長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民中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中學教師至少三年,及…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及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至少三年,及高級中等學校一級單位…
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應持有學校所設最高教育階段教師證書及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三年以上,及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至少三年,及高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