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賦徵收實物之賦率及隨賦徵購實物標準,由行政院公告之。 田賦折徵代金標準及隨賦徵購實物價格規定如左: 一、田地目以外各地目按土地賦籍冊所載之年賦額及依前項賦率徵收稻穀數量,按各縣(市)當地田賦開徵前第二十日至第十六日共五日期間,各主要生產…
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所稱社會福利事業,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所稱依法設立私立學校,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各級、各類私立學校。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捐贈文書、法人登記證書(或法人登記簿…
主管稽徵機關接到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之有關土地拍定或承受價額等事項後,應於七日內查定應納土地增值稅函請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並查明該土地之欠繳土地稅額參與分配。
…校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以及學校學生實習所用之直接生產用地。但外國僑民學校應為該國政府設立或認可,並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稚園設立及管理辦法設立,且以該國與我國有相同互惠待遇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免徵者為限;本國私立學校,以依私立學校法立案者為限。 六、農、林、漁、牧、工、礦機關直接辦理試驗之用地。 七、糧食管理機關倉庫用地。 八、鐵路、公路、航空站、飛機場、自來水廠及垃圾、…
…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用地、為學生實習農、林、漁、牧、工、礦等所用之生產用地及員生宿舍用地,經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全免。但私立補習班或函授學校用地,均不予減免。 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規定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合於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規定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其直接用地,全免。但以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
本法第九條所稱確定,指下列各種情形: 一、經海關核定或處分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二、經復查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 三、經訴願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 四、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者。
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免稅進口之貨物,除經財政部核准供政府機關、行政法人主辦展覽會之消耗性展覽物品外,以非消耗性物品為限。進口時,應將品名、牌名、規格及數量詳列進口報單,並附申請書及證件,聲明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復運出口,繳納稅款保證金或由授信…
…然錯誤,應依下列原則認定: 一、海關進口稅則之節、目、款之分類品目名稱已明確規範而適用錯誤者。 二、違反海關進口稅則有關之類註、章註、目註之明確規定者。 三、同樣或類似貨物經海關稅則預先審核或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分類,同一進口人再次申報錯誤者。 本法第六十五條所稱溢徵之稅款,指海關或納稅義務人於稅款完納後,因發現稅則號別、稅率適用、稅款計算、稅單填寫、幣別、計價單位、匯率、運費或保險費錯誤致溢…
保稅工廠之自用機器、設備,進口屆滿五年並逾行政院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年限者,得由保稅工廠自行除帳,海關免列帳監管。 保稅工廠自用機器、設備,於進口後六個月內無外銷實績者,監管海關應查明實情並限期改善,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改善者,海關得通知保稅工廠補繳進口稅捐後除帳。 前二項貨物訂有輸入規定者,辦理除帳時應檢具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年度結算時應一併列入盤點,並按實際使用數量沖銷保稅及非保稅原料帳。未能查明其實際使用數量者,應優先沖銷保稅原料數量。非保稅原料發生盤差者,免予補稅。 保稅工廠盤差容許率,由海關分業分類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保稅工廠之保稅物品如有發生短少之情事,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申報並補稅。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自進口放行之翌日起算,已逾行政院頒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者,其轉讓或變更用途免予補稅;非屬「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列之貨物,自進口放行之翌日起算,已逾十年者,免予補稅。 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免稅進口之車輛,自…
…或催徵欠稅、罰款,努力認真,成績優異。 十一、報單放行後或退稅案件結案後,發現重大錯誤,報請處理。 十二、對關務工作提供簡化手續,增進工作效率之改進方案,經採行成效優異。 十三、處理重大爭議之行政救濟案件,經判決確定勝訴。 十四、辦理資通安全業務,屬資安獎懲辦法第三條規定之情形,成績優異。 十五、其他具體事蹟卓著,足資表率。
…,利用電腦或其他連線設備,經由通關網路透過單一窗口相互傳輸訊息,以取代書面文件之遞送。 四、連線機關:指主管有關貨物進出口之簽審、檢疫、檢驗、關務、航港、外匯或其他貿易管理,而與單一窗口電腦連線之行政機關或受各該行政機關委託行使其職權之機構。 五、連線金融機構:指受委託代收或匯轉各項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而與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電腦連線之金融機構或經財政部指定之機構。 六、連線業者:指以電腦…
…供證明文件或樣品不足認定原產地,進口地關稅局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認定。其他機關未能自進口地關稅局請求協助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明確書面意見時,進口地關稅局應就現有查得資料認定貨物原產地。 前項其他機關包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及其他相關機關。
…簡稱單一窗口)連線,提供通關電子資料傳輸服務,經依本辦法設立供營運之網路。 二、連線機關:指主管有關進出口之貿易簽審、檢疫、檢驗、關務、航港、外匯或其他貿易管理,透過單一窗口而與通關網路電腦連線之行政機關或受各該行政機關委託行使其職權之機構。 三、連線業者:指與通關網路電腦連線之報關業、承攬業、運輸業、倉儲業、貨櫃集散站、進出口業、個人或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或其代理人。
已向海關辦理登記之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經海關指定之業者,具備第六條規定條件,得向海關申請或由海關依職權核准實施自主管理。 前項經海關指定之業者,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依本辦法辦理租賃之機器及設備,其估計使用年限須在五年以上,且可隨 時拆離使用場所,一次採購金額在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者,並以全新之下 列機器及設備為限: 一、生產事業所需之機器及設備。 二、運輸及公用事業所需之機器及設備。 三、衛生、教育及公共行政機構所需之機器及設備。
…佔授信總額之比率 ,在百分之二‧五以下者。 四、最近一年內業務經營無重大違規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主要負債指存款及借入款,並包括已發行未到期之金融債 券。 發行金融債券之目的,係為執行政府指定之特定任務者,得不受第一項第 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銀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每一年度之發行額,不得超過其發行前一年度決 算淨值之二倍。 發行金融債券之目的,係為執行政府指定之特定任務者,其發行額得不受 前項規定之限制。
中央合作金庫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選派之理事十三人,由社會部財 政部會同派選之,其中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業、運銷業、金融業、合作 事業、以及從事財政、農林行政、經濟行政、合作行政、合作運動者,至 少各一人。 中央合作金庫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派選之監事五人,由社會部財政 部會同選派之,其中應有從事合作運動與合作行政者至少各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