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合作金庫理事長經社會部與財政部就常務理事中會同指定後,應即呈 報行政院備案。 縣市合作金庫理事經縣市政府薦請中央合作金庫就理事中指派後,應即分 別呈報社會部財政部備案。
農會信用部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單位為財政金融部門。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監督農會信用部,如涉及農會會務或其他部門時,在中央應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縣(市)應由財政金融部門會同建設或農業部門為之。其對信用部之重大措施,並應以副本通知之。
農會信用部之設立許可、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及復業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洽商建設或農業部門後,轉報財政部核准辦理。省級農會信用部由財政部洽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 農會辦事處辦理信用業務,應設置信用部分部,並準用農會信用部之規定。
…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農會信用部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擔任農會信用部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擔任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以上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具高級職業學校以上金融相關課程教學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農會信用部業務經營不善,累積虧損超過信用部上年度決算淨值三分之一或發生重大人事糾紛,影響健全經營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洽商建設或農業部門後,得設置輔導小組整頓之。省級農會信用部由財政部洽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
…、依銀行法有關規定處罰鍰、勒令停辦全部或部分業務。 三、依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廢止信用部或分部許可。 前項第一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洽商建設或農業部門報經財政部或逕由財政部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第二款及第三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洽商建設或農業部門後轉報財政部核准或逕由財政部命令辦理。
合作金庫對於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之業務輔導方式,除經常輔導 外,如遇有突發事件或特殊原因,應辦理專案檢查,並予輔導,其情節重 大或涉及行政法律事項者,並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 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總社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公、 民營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 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總社副總 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公、民營銀行相當職…
…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 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總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公 、民營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 經驗三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七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積優良者。 三、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總社副經 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公、民營銀行相當職務…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應即查明授信有無依據法令及銀行規章辦理,如經查明係依授信程序辦理,並依規定辦理覆審追查工作,且無違法失職情事者,免予追究行政責任。如有違失,由銀行依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結果,凡涉及行政或法律事項應建議財政部處理之 。
財政部對全國金融機構發布行政命令,隨時抄送中央銀行查洽。但如有發 布業務指示命令之必要時,應先商徵中央銀行意見。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辦理優惠存款,須合於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 二、退休時所任職務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 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 三、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施行前原規定 標準核發之一次退休金。
存款利率特予優惠,由財政部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利息由受理存款機關按月結付。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辦理優惠存款,須合於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 二、最後在職之機關係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 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 三、依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原規定標準 核發之一退休金。 如因機關改制或待遇類型變更…
存款利率特予優惠,由財政部專案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利息,由受理存款機關按月結付。
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辦理優惠存款,須合於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 二、最後在職之機關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政 務官給與標準表支薪。 三、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修正施行 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一次退職酬勞金。 如因機關改…
存款利率特予優惠,利息按行政院核定比照受理存款機關一年期定期存款 牌告利率加百分之五十優惠利率計算。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百分之十八。 前項利息,由受理存款機關按月給付。
本辦法自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同銓敘部、財政部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由銓敘部會同財政部發布,並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 日施行。
各機關對於左列情形之購置,得自行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一、購置金額未達審計機關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稽察條 例」規定之一定金額者。 二、公立大專院校、政府學術研究機構及訓練機構所需之教學、教育研究 及訓練用品。 三、依國軍軍品採購作業規定自行辦理者。 四、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