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則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制定之。
直轄市或縣 (市) 各設行政執行處。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合設 行政執行處;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行政執行處,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 前項轄區之劃分或變更,由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執行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事項。 二、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之審議、處理事項。 三、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拘提、管收之聲請、執行事項 。 四、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之其他事項。
行政執行處依業務繁簡及轄區面積大小,分為三類,其適用類別由行政院 核定之。
各類行政執行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由主任行政執行官一人監督各 該組事務。
行政執行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庶務、議事、 編印、研考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第一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處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人員;主任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 十職等;行政執行官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 二人…
第二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綜理 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主任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 等;行政執行官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職務 列薦…
第三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綜 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主任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 職等;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職 務列…
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第二類 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各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專任或由法務部指派適當人 員兼任,專任者,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第 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各置會計員一人,專任或由法務部指派適當人 員兼任,專任者,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第 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各置統計員一人,專任或由法務部指派適當人 員兼任,專任者,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 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 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處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人員,必要時 得借調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充任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 於本通則之處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準用之。
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之。
…仲裁人未依第一項規定向仲裁機構申請登記者,亦適用本法訓練之規定。 仲裁人已向仲裁機構申請登記者,應參加仲裁機構每年定期舉辦之講習;未定期參加者,仲裁機構得註銷其登記。 仲裁人之訓練及講習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裁人,關於仲裁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七、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關於仲裁犯刑事上之罪者。 八、為判斷基礎之證據、通譯內容係偽造、變造或有其他虛偽情事者。 九、為判斷基礎之民事、刑事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前項第六款至第八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 第一項第四款違反仲裁協議及第五款至第九款情形,以足以影…
仲裁機構,得由各級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負責仲裁人登記、註銷登記及辦理仲裁事件。 仲裁機構之組織、設立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仲裁人登記、註銷登記、仲裁費用、調解程序及費用等事項之規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主席。 鄉、鎮、市行政區域遼闊、人口眾多或事務較繁者,其委員名額得由縣政府酌增之。但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