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一條、第十六條,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自九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九月九日…
主管稽徵機關接到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之有關土地拍定或承受價額等事項後,應於七日內查定應納土地增值稅函請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並查明該土地之欠繳土地稅額參與分配。
…之保稅倉庫,由海關發給執照,並每兩年依第七條規定辦理校正一次。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登記之保稅倉庫辦理校正時,海關得依原核准登記時之規定辦理,其於本辦法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登記者,並應就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防盜、防火、防水、通風及照明等安全設備實地勘查。 保稅倉庫登記事項之變更,應於辦妥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件影本,向監管海關辦理換照手…
保稅倉庫進儲貨物如有溢卸、短卸情事,保稅倉庫業者應於船運貨物全部卸倉之翌日起七日內;空運貨物應於全部卸倉之翌日起三日內;以貨櫃裝運之進口貨物應於拆櫃之翌日起三日內,填具短卸、溢卸貨物報告表一式二份,送海關查核。
…證外,應於僱用時向海關申請登記,領取報關證。必要時海關得調查專責報關人員或員工之刑事案件紀錄。領取報關證之員工離職時,原服務之報關業應自該員工離職之翌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線上方式向海關申報,並於七日內繳銷其報關證;屆期未繳銷者,由海關逕予公告註銷。 前項報關證之請領及繳銷,得經報關商業同業公會轉海關申請辦理。 報關業員工,除專責報關人員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不予核發…
進口貨物如有短卸或溢卸情事,應由有關船長或管領人繕具短卸或溢卸報 告,送海關進口組主管艙單單位核備。 前項短卸或溢卸報告之提出期限。船運貨物應於船隻所載進口貨物全部卸 倉後七日內為之,空運貨物應於航空器所載進口貨物全部卸倉後三日內為 之,其以貨櫃裝運之進口貨物,應於拆櫃後三日內為之。除船邊機邊驗放 之貨物外,聯銷倉庫經營人亦應於限期內填具短卸或溢卸報告正、副本各 一…
… (一)卸存海關監管場所者: 1.併櫃貨物:拆櫃完畢之翌日起三日內。 2.整櫃、貨主自備空櫃:卸船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 3.非櫃裝貨物:全部進儲完畢之翌日起七日內。 (二)船邊提貨者: 1.整櫃、貨主自備空櫃:卸船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 2.非櫃裝貨物:卸船完畢之翌日起七日內。 (三)快遞貨物:進倉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 二、…
運輸業對於列入所屬運輸工具進口貨物艙單之貨櫃(物),應依海關核發之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轉運准單及作業指示通知等記載事項,以海關核准之方式載運,除有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展延外,應自船上卸下碼頭之翌日起七日內或自機上卸下機坪後二十四小時內,負責將貨物安全送交海關指定地點;對於承運之出(轉)口貨櫃(物),應依出口貨物放行通知(轉運准單)及作業指示通知等記載事項,以海關核准之方式載運,負責將貨物安全送交承…
…海關。該短卸或溢卸報告如須註銷或更正者,應於報告送達海關之翌日起三日內為之。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櫃裝貨物:拆櫃完畢之翌日起三日內。 (二)非櫃裝貨物:全部進儲完畢之翌日起七日內。 (三)整櫃、貨主自備空櫃:卸船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 (四)海運快遞貨物:進倉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 十一、海關依據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規定處理之集散站存貨,得憑海關扣押貨物收據隨時押存海關倉…
…,應於原申報短卸或溢卸報告送達海關翌日起三日內為之。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海運貨櫃(物): (一)櫃裝貨物:拆櫃完畢之翌日起三日內。 (二)非櫃裝貨物:全部進儲完畢之翌日起七日內。 (三)快遞貨物:進倉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 二、空運貨櫃(物): (一)一般貨物:進倉完畢之翌日起三日內。 (二)快遞貨物:進倉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 (三)機邊驗放貨物:進倉完畢時。 …
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對其所提資料應分別載明可否公開;其請求保密者,應提出可公開之摘要。 前項保密之請求無正當理由或未提出可公開之摘要者,主管機關得拒絕使用該資料。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於接到拒絕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取回該項資料。 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對其所提資料請求保密而有正當理由者,主管機關未經其同意,不得公開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二修正條文,自發布日起三個月施行。
…但於實施初期海關得派員輔導。 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置二名以上之專責人員(含一名主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海關並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專責人員名單應送海關備查,如有異動時,應自其異動之翌日起七日內向海關報備。 專責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國內外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之學歷(含同等學力資格)。 二、通過由海關或由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之專業訓練,並取得證書。 三、最近五年內…
定期儲蓄存款到期前中途解約者,應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如未能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者,經存款銀行同意後亦得受理。中途解約應將存款全部一次結清。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及理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登記方式行之。合作社應 於選舉前一個月將具有選舉權之社員總數、應選名額、候選人應具條件、 及申請候選登記起訖日期,於總分社及儲蓄部門首公告至少七日,並於公 告期間內刊登於當地發行之報紙。 候選人登記截止後或經資格審查結果,其人數未達應選名額之半數時,應 依前項規定重行辦理候選人登記,已登記之候選人毋需重行登記。
社員代表之選舉,採用無記名單記法行之,由各組社員就各該組候選人中 圈選之。 前項選舉,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前七日將各組選舉時間、地點、應選代表 人數及候選人名單,分別通知社員,並於總分社及儲蓄部門首公告之。
理監事之選舉,由社員 (代表) 大會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 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 前項選舉,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前七日將選舉時間、地點、應選理監事人 數及候選人名單,分別通知社員代表。
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選舉,應於選舉七日前報 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備查。 前項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選舉,並應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 派員指導監督。
信用合作社於選舉揭曉後,應當場將當選人姓名及當選票數作成紀錄,於 七日內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