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學術研究機構,因建立癌症防治資料庫,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應遵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各項規定。
…三、管理者之服務費率或收費機制。 四、管理者不得拒絕任一經營者或第二類電信事業之服務申請,且應以公平、合理原則處理之。 五、管理者對攜碼用戶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電信相關法令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並應確保其機密與安全。 六、管理者對有關機關(構)依法查詢攜碼用戶資料者,應依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規定提供之。 七、管理者應配合本會之監理。 八…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 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 三、蒐集資料之項目。 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及其理由。 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
醫藥或研究機構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領用驗餘尿液檢體進行研究者,應符合人體研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前項檢體,不得執行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足以辨識個人身分之檢測。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二條所定外國人聘僱及管理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執行第二條所定外國人聘僱及管理相關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洽請中央主管機關提供經許可工作之第二條所定外國人名冊等相關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取得之資料,其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將指紋檔案備份,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利用。 其他公務機關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令,請求入出國及移民署提供指紋資料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所需資料類別、內容及使用目的。但情形急迫者,得以電信傳真方式為之,並於事後補送書面正本。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之大陸地區人民指紋檔案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違反保密義務者,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優先考量出養兒童、少年之最佳利益,並以國內收養人為優先。 二、對出養兒童、少年及其家人之個人資料保密。但經當事人同意或依法應予通報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三、社會工作人員應接受職前訓練至少六小時,在職訓練每年至少二十小時;在職訓練應包括六小時有關兒童發展及辨識兒童受虐之敏感度課程。 四、建…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其所保護用戶個人資料之種類及維持資訊保密之方法: 一、應為機密資訊之種類。 二、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事項。
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依本辦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藥商為執行藥品安全監視,有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必要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專科護理師甄審之有關文件、資料,得以電子方式保存;其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於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時,對於基金投資人之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記之營業處所經營業務。 二十、與他人約定利潤與營業費用分成,並以本公司或受僱人名義參與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二十一、其他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第一項事業對於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本會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同業公會規定訂定內部人員管理規範,並執行之。
…估指標,應與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設計相互配合,確保能取得客戶足夠之資訊,以利提供適當之投資建議。 二、訂定對演算法、投資組合再平衡及提供客戶服務自動化工具與電腦系統之監督管理機制。 三、客戶個人資料保護與資通安全管理措施。 四、評估及確認提供予投資人之商品服務資訊之正確性及充分性。 五、就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系統無法提供服務或服務中斷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並採取適當之控管措施。 六、就提供…
…券未來之價位作研判預測。 十、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或給付不合理之佣金。 十一、於非登記之營業處所經營業務。 十二、其他影響受益人、客戶之權益或本事業之經營者。 第一項事業對於受益人或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本會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同業公會規定訂定內部人員管理規範,並執行之。
…戶或給付不合理之佣金。 十一、代理他人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但為委託人之法定代理人,不在此限。 十二、其他影響受益人、客戶之權益或本事業之經營者。 第一項之人員對於受益人或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本會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本辦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 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其申 請登記程序、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收費標準,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主管機關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一、應記載事項有欠缺者。 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不符本辦法規定者。 三、未依本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