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噪音環境音量標準如下: ┌─────────┬─────────┬──────────┐ │區 域│航 空 站 類 型│全年航空噪音日夜音量│ ├────────…
機動車輛業者得依左列規定向基金會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 一、機動車輛製造業依每月國內營業量於次月月底前繳交。 二、機動車輛輸入業於辦理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及噪音車型審驗管制核章 時繳交。 前項繳費方式,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變更之。
一般廢棄物採破碎、分選及壓縮處理者,其設施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備防止及警示火災、爆炸之功能。 二、具備防止噪音、臭味及污水處理之設備或措施。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噪音管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及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具有與申請許可檢測類別相關之檢測經驗五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但持有相關大學學士學位者,得減少二年檢測經驗;持有相關碩士學位者,得減少三年檢測經驗;持有相關博士學位者,得減少四年檢測經驗。 僅從事噪音、振動、物理性公害檢測類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檢測類別項目之檢驗室,其主管得以物理或工科專科以上畢業者充任之。
…務相關科系專科以上畢業者,亦得充任之。 二、具有與申請許可檢測類別相關之檢測經驗三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但持有相關碩士學位者,得減少一年檢測經驗;持有相關博士學位者,得減少二年檢測經驗。 僅從事噪音、振動、物理性公害檢測類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檢測類別項目之檢驗室,其品保品管人員得以物理或工科專科以上畢業者充任之。
許可證之檢測類別如下: 一、空氣檢測類。 二、水質水量檢測類。 三、飲用水檢測類。 四、廢棄物檢測類。 五、土壤檢測類。 六、環境用藥檢測類。 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檢測類。 八、噪音檢測類。 九、地下水檢測類。 十、底泥檢測類。 十一、溫室氣體檢測類。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類。 前項各款檢測類別之項目,以環境法規規定之管制項目及中央主管機關已公告檢測方法…
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十六條、噪音管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八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七款、環境用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五款…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及噪音管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業務:指應用各種檢測方法以執行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或噪音檢驗測定之工作。 二、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測定機構):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發許可證,執行機動車輛排放…
第五條檢驗室主管之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空氣污染物或噪音檢驗測定經驗三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但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畢業者,得減少一年測定經驗。 二、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歷高中(職)畢業,並具有空氣污染物或噪音檢驗測定經驗五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第五條品保品管人員之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空氣污染物或噪音檢驗測定經驗二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但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畢業者,得減少一年檢驗測定經驗。 二、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歷高中(職)畢業,並具有空氣污染物或噪音檢驗測定經驗三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 八、具有申請項目十五組以上實際測定數據及相關品管資料。 九、檢驗室管理手冊。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九款檢驗室管理手冊,指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檢驗室品質系統基本規範編制之檢驗室管理手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公正性、保密、架構、人員、設施與環境條件、設備、計量追溯性、外部供應的產品與服務、要求事項、標單與合約之審查、方法的選用及驗…
測定機構申請許可證之測定類別如下: 一、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測定類。 二、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測定類。 三、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測定類。 四、機動車輛噪音測定類。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測定類別。 前項各款測定類別之項目,以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噪音管制法規定之管制項目及中央主管機關已公告測定方法之項目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為限。
測定機構執行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業務時,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以檢驗室所屬測定人員使用其專屬之儀器設備。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品質管制事項及檢驗室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測定。 三、依檢驗室管理手冊執行其業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測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條、噪音管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各該罰則規定辦理: 一、違反第十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執行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績效優良之機構或個人得予以獎勵。
本法第五條所稱不良影響,指開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引起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或輻射污染公害現象者。 二、危害自然資源之合理利用者。 三、破壞自然景觀或生態環境者。 四、破壞社會、文化或經濟環境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開發單位應由相關資料及量測現場背景噪音或振動數據,計算推估施工中及營運時是否符合現行管制法規中各項標準;同時分析噪音或振動強度對周圍環境之影響,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開發單位應評估開發行為於施工及營運期間交通運輸所產生空氣污染及噪音振動之影響,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